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身边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持续健全安全生产社会共治机制,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选取3起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2026年7月3日,群众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微信小程序举报平台”向昌吉州应急管理局举报,反映昌吉州某煤矿涉嫌存在井下中央变电所电缆沟动力电缆、信号电缆混敷的事故隐患。
经核查,举报属实。该矿井下中央变电所电缆沟处、中央变电所进门外电缆桥处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混敷,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昌吉州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该矿和矿山主要负责人作出共计处4.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10月13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按照《昌吉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稿)》规定,给予举报人0.6075万元奖励。
案例2:2026年4月15日,群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向伊犁州霍尔果斯市应急管理局举报,反映霍尔果斯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经核查,举报属实。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从事相关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霍尔果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对该企业作出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8月7日,霍尔果斯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给予举报人0.45万元奖励。
案例3:2026年4月27日,博州博乐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来信举报,反映博乐市某加油站在加油过程中,加油员未提示客户在靠近油箱口前先释放人体静电,且加油机旁放置可燃物,存在事故隐患。
经核查,举报属实。该加油站加油员未按规定提示客户在靠近油箱口时释放静电,加油机旁存放大量类似燃油宝空瓶的易燃物品,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6.1.1“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不应放置可燃性物品”及6.2.2“加油作业前,加油员应提示客户在靠近油箱口前先释放人体静电”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博乐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该加油站作出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7月20日,博乐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给予举报人0.3万元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