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严厉打击矿山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选取和田地区、昌吉州、塔城地区等地(州、市)5起群众举报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案例向社会公布,鼓励社会公众和企业职工积极举报身边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案例一
2025年7月,和田地区和田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矿山以“资源储量核实”名义实施非法采矿及销售。
经核查,举报属实。2025年3月该矿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生产,属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和田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处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和田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给予举报人6.6万元奖励。
案例二
2026年1月,塔城地区和丰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矿存在超定员作业、作业人员与人员定位卡分离及机械式顶板离层仪未按设计深度施工等违法违规问题。
经核查,举报属实。2026年1月22日该矿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2026年1月4日有9名作业人员存在人卡分离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四条有关规定;该矿个别机械式顶板离层仪安装的钻孔有裂孔、塌孔现象,并未重新补打钻孔,导致机械式顶板离层仪深基点安装位置不足矿井要求,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和丰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矿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99.1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5日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和丰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给予举报人14.865万元奖励。
案例三
2026年3月,哈密市巴里坤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矿业公司涉嫌篡改人员定位数据。
经核查,举报属实。该公司通过人员定位系统“强制升井”菜单功能,违规将入井作业人员单次入井时长分割为两段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巴里坤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6月,巴里坤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给予举报人0.75万元奖励。
案例四
2026年1月,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煤矿存在皮带保护失效后仍继续运行的事故隐患。
经核查,举报属实。2026年1月22日该煤矿作业人员将堆煤保护传感器放至皮带机尾挡板上,导致传感器失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有关规定,昌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处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6月,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按照《昌吉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稿)》规定,给予举报人0.735万元奖励。
案例五
2026年2月,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煤矿存在违章作业、无证作业等违法问题。
经核查,举报属实。该煤矿作业人员先后两次(2025年12月18日、2025年12月19日)进行动火作业均未审批,存在违章作业行为,违反了《地下矿山动火作业操作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操作掘进机,存在无证作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对该煤矿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5.06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7月,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按照《昌吉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稿)》规定,给予举报人0.6万元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