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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时间: 2025-03-28 18:31 来源:政策法规处 访问量: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研究决定,将1项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放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实施1项行政处罚事项委托下放哈密市应急管理局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主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路59号

联系电话:0991-5093145(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5093257(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处)、5093143(非煤矿山安全安全监督管理处)

二、受委托机关

(一)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益民大厦

联系电话:18097543965

哈密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新源路8号

联系方式:13809901984

三、委托事项及依据

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委托行政许可事项设计边坡高度150米以下非煤露天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款:“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向哈密市应急管理局委托行政处罚事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仅限本行政区域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的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第十四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四、委托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委托方终止委托为止。

五、注意事项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实施委托事项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但受委托机关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为,或因故意、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为违法,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动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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