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第五条“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要实行全流程、一体化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为切实做好从业告知和全流程、一体化管理工作,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报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智慧安评服务平台”,并按照工作要求做好技术服务项目全流程记录和归档,网址:http://124.221.143.185:85/homePage。
联系人:马东,0991-5093150;娄工(技术服务保障),13269913610。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