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升灾害信息管理和灾害救助工作水平,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灾害信息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7日,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公众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或传真反馈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联 系 人:徐疆华
联系电话:0991-5093190、0991-5093194(传真)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灾害信息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6年8月28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灾害信息员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升灾害信息管理和灾害救助工作水平,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全国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灾害信息员队伍的职责设置、业务培训、信息报送、激励保障等工作及相关保障措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专兼结合、社会参与,立足实际、统筹资源的原则,着力打造覆盖全面、专兼结合、精干高效、相对稳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第二章 岗位职责与设置
第四条 灾害信息员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接收和传递灾害预警信息;收集、整理、报告灾害灾情信息;参与受灾群众紧急避险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保障等先期处置工作;报告掌握的灾害风险隐患信息;参与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宣传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知识;配合承保机构完成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理赔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涉及应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灾害发生前,灾害信息员应当依据政府发布的短期灾情预测和灾害性天气预报等预警信息,第一时间通过有效方式(电话、微信、应急广播等)传递给本辖区内可能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应对准备、涉险群众避险转移等工作。灾害发生中,灾害信息员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迅速调查核查统计灾情,按时规范上报灾情信息,协助做好受灾群众应急救助工作。灾情稳定后,灾害信息员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专家开展灾情核查核定和分析评估,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六条 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明确灾情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科(股)室、责任人和灾害信息员配置,灾害信息员一般为专职人员。乡镇(街道)灾情管理工作应当在当地党委、政府统筹安排下开展,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村(社区)灾害信息员一般由村“两委”成员和社区工作人员担任,工作方式以兼职为主。企业事业单位灾害信息员一般由负责应急管理的工作人员兼任。
第七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根据本辖区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和“集约高效”原则,有效整合灾害救助、护林员、护边员、地震观测员等现有各类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力量,打造“多员合一、一岗多能”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鼓励社会应急力量,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指导下,积极参与灾害信息收集、报告等工作,与基层灾害信息员形成合力。
第八条 灾害信息员应当设立AB角,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适量增配,通过专兼职相结合,确保灾害信息员队伍齐备,灾害发生后能够及时到岗到位,第一时间掌握和报送灾情。同时,应当将灾害信息员有关信息纳入全国灾害信息员数据库。
第九条 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不低于每半年一次的频率核对更新灾害信息员信息,并不定期组织抽查,确保在册人员信息有效可用。
第十条 灾害信息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予以调整:
(一)未能履行好灾情核查上报、灾害隐患排查、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等工作职责的;
(二)未能将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有受灾风险群众的,导致本区域受灾严重或威胁群众生命安全的;
(三)未能及时上报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灾情的;
(四)传递虚假信息或上报虚假灾情的;
(五)因参与违规违法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不适合担任灾害信息员的行为。
第三章 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常态化开展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县(市、区)、乡镇(街道)灾害信息员师资培训,为各地培养业务骨干力量。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乡镇(街道)灾害信息员培训,并督促乡镇(街道)组织辖区内村(社区)灾害信息员培训,确保基层灾害信息员培训全覆盖。
第十二条 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灾害应急处置、救灾物资保障、灾害风险隐患排查、灾害信息报送、灾害损失评估、灾情核查核定、灾情管理系统操作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自然灾害风险状况,结合历年灾害应对工作实践,提高培训内容的针对性。乡镇(街道)应当采取通俗易懂方式组织业务知识教学,帮助基层人员吃透业务政策、熟练实操流程。
第十三条 各级灾害信息员应当积极参加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的灾害信息员专题培训和其他防灾减灾救灾相关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
第四章 灾害信息报送
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生效后,地(州、市)、县(市、区)政府或其自然灾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后,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各级灾害信息员加强值班值守,确保通信畅通,并及时做好灾情、灾害风险隐患信息报送。
第十五条 村(社区)灾害信息员发现灾情、灾害风险隐患后,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灾害信息员审核后向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报告。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审核、汇总灾害信息员上报信息,逐级向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送。
对于造成人员死亡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等灾害信息,乡镇(街道)、村(社区)灾害信息员可直接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各级灾害信息员主要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和灾害风险隐患报送小程序上报灾情、灾害风险隐患的相关文字、图片、语音、微视频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上报。
第十六条 灾害信息员报送灾情、灾害风险隐患内容应当简明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并包括以下要素:
(一)灾情、灾害风险隐患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二)灾情、灾害风险隐患的类型;
(三)影响范围和涉及单位、人员等信息;
(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及发展趋势;
(五)其他应报告的信息。
第十七条 灾情稳定前,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指令灾害信息员核查灾情、灾害风险隐患信息,评估灾害影响。灾害信息员应当及时通过有效途径开展信息核查并反馈。
第十八条 灾害信息员参与灾情统计调查和损失评估等工作,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地(州、市)、县(市、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开展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乡镇(街道)、村(社区)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统筹保障。
第二十条 鼓励各地为灾害信息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灾害信息员人身风险。
第二十一条 对积极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及时收集上报灾害信息、组织受威胁人员避险转移、避免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等作出突出贡献的灾害信息员,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予以通报表扬,给予精神奖励或发放奖金,并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其先进事迹,提升信息员荣誉感。
第二十二条 对因工作开展不力,造成重大敏感灾情信息迟报、漏报等工作失误,或故意虚报、谎报、瞒报灾情造成恶劣后果和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履职尽责,但受客观条件制约造成灾情信息未能及时、准确报送的灾害信息员,应当视情免予或减轻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