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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矿山安全分级属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17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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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9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自治区矿山安全分级属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安〔20236)。现从五个方面对自治区矿山安全分级属地监管有关事项进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依据

责任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灵魂。明责、知责、考责、问责,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四个方面。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与否,与党政领导责任落实、政府严格规范监管紧密相关。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深刻汲取丰源煤矿“4·10”重大事故和西部黄金伊犁公司“12·24”重大事故教训,需要强化属地党委政府矿山安全责任,进一步明确自治区矿山安全分级监管范围,加强矿山安全分级属地监管。

二、通知的效力

通知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实施,效力及于自治区涉矿部门和地州市、县市区两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涉矿部门。

除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明确的对所辖区域内发现非法煤矿的有效制止职责,乡镇不承担矿山安全监管职责,各级均不得委托乡镇实施矿山安全监管。

三、分级监管的依据和确定分级的考量因素

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要求厘清不同层级执法管辖权限,明确监管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重点,实施分类分级执法,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层层下放转移执法责任,《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按照分级分类原则,明确省市县三级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管辖权限,明确矿山和尾矿库日常安全监管主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在明确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部分,明确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国家、省、设区的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综合考量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要求、监管能力条件、监管对象数量,确定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分级属地监管范围。

四、风险分级管控和监管数量

目前,对开采固体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自治区负责监管中央涉矿企业、区外进疆国有涉矿企业、自治区重点涉矿企业的矿山上级公司。地州市监管中央企业所属矿山、监管风险高的6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高边坡露天矿山等。县市区监管其他矿山。

对开采油气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由自治区、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没有对油气矿山企业的安全监察职责。

五、属地党委政府矿山安全领导责任

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监管执法人员力量要与监管任务相适应,具有矿山相关专业背景、职业资格和实践经验的监管执法人员不得低于在职监管执法人员的75%,确保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是属地党委政府应当履行的矿山安全领导责任。任何以监管力量薄弱、监管能力不足为由,将本级负责安全监管的矿山下放或者委托下级承担的,都不符合本通知精神。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将依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自治区实施细则、《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对各地党委、人民政府及其涉矿部门履行矿山安全职责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要查明属地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履职情况,依法依规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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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矿山安全分级属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