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出台了《自治区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压紧压实矿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狠抓矿长这个“关键人”,推动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
《办法》共16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有生产、建设、停产整改的煤矿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内容涵盖了实施范围、主要职责、记分情形、考核记分、处理规定等多个方面,通过建立量化考核与责任绑定机制,明确矿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边界。
《办法》结合新疆矿山实际,根据出现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发生事故的等级及其他情形,明确了12分、6分、3分三档记分分值,33种具体记分情形。《办法》详细规定了考核记分程序和处理措施,明确了考核记分周期划定和处理措施落实的监管主体。同时,还建立了容错机制,每个记分周期均按照满分12分对矿长进行考核,旨在为矿山企业矿长提供一定的容错空间,督促矿长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提高履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持续改进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办法》明确由监管监察部门具体负责矿长考核记分工作落实,将执法检查和考核记分相结合,严格按照“谁执法、谁考核、谁记分”的原则,由参与执法检查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人员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对照考核记分情形,同步实施考核记分,并录入自治区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系统。同时,建立监督指导工作机制,实行记分考核闭环管理,确保考核记分制度公平公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