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近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联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印发《自治区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新应急规〔2026〕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认真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进一步明确自治区自然灾害预警发布种类、内容、范围、渠道和程序等基本事项,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提供权威、统一的预警信息,控制、减轻和消除自然灾害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切实维护自治区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发〔2024〕23号)、《“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国发〔2021〕36号)、《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6版)。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
《暂行办法》共27条。主要对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概念定义、预警级别、发布原则、预警发布主体、发布渠道、平台管理、预警信息要素等作出明确规定;对会商研判、审批权限和流程、预警级别调整、解除预警、相关部门职责、预警传递、信息通报、军地兵地联动、信息共享、信息接收、响应联动等作出全面规范。
(一)高位统筹与紧急授权并重。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红色预警由自治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并同步向党委主要领导报告,体现党政同责。建立紧急情况“先发布、后补签”制度,允许电话、短信报批后先行发布,为防灾减灾争取黄金时间。
(二)责任闭环与精准落地结合。明确“谁发布、谁负责”,严格限定县级以上政府或授权职能部门为发布主体,避免信息混乱。健全“叫应”和跟踪反馈机制,要求重点责任主体收到预警后必须反馈,形成“发布—接收—回应”闭环。
(三)分级响应与强制措施具体化。针对不同级别预警,分别规定政府行动:三级、四级侧重分析评估、宣传引导;一级、二级要求队伍待命、物资准备、高风险巡查,并可依法采取“五停”以及关闭场所、转移人员等刚性措施,提升基层执行力。
(四)靶向传播与特殊保障兼顾。推动“人工智能+”赋能预警发布,要求广播、电视、通信等媒体无偿、及时传播。特别针对偏远农牧区、老幼病残孕等群体,规定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告知等足以周知的方式,体现人文关怀。
(五)制度衔接与刚性约束强化。明确将预警信息纳入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实现预警与响应无缝对接。同时列出五类追责情形,保障办法刚性执行。此外,要求向驻军、武警、兵团及毗邻地区通报,强化区域协同和军地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