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精细化工企业底数摸底排查工作1.在役精细化工企业。应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切实降低反应安全风险。
2.新、改、扩建精细化工装置。应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前,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合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保证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3.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完成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补充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已完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在试生产前或者试生产期间补充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保证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自2019年起,凡应开展但未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或者未落实相应安全管控措施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三、加强对精细化工装置监督检查
各地州市安全监管局要强化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抓紧制定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指导现役企业推进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结合年度执法计划,将相关企业纳入安全监管的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请各地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精细化工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报送至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联系人:司明理
联系电话:0991-2848160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