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应急规〔2021〕5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各地、州、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切实提高全区应急管理系统依法行政水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力,实现行政执法公平、公开、公正,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已经2021年第十二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安全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新安监政法〔2017〕125号)和《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二)》(新应急规〔2020〕9号)同时废止,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实施《自由裁量基准》的重要意义
贯彻落实好《自由裁量基准》对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自由裁量基准》的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部署,扎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二、加强学习培训,提升执法水平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自由裁量基准》,将《自由裁量基准》纳入执法人员的日常培训内容。于2022年2月前完成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全覆盖,提升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水平并自觉接受监督。
三、加强监督指导,规范组织实施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辖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会同司法等部门按规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持续推进辖区执法人员规范使用行政处罚权,坚决纠正和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反馈。
联系人:邓磊,0991-5093151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