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调查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函

时间: 2025-08-29 17:25 来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访问量:

关于公开征求《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函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起草了《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人:陈辉明

联系电话:0991-5093146

电子邮箱:wycm010@yjgl.xinjiang.gov.cn


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和医药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及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和医药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且有储存设施(包含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和医药企业;

)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企业(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除外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

(二)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工艺技术或者设备的适应性试验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三)不涉及生产工艺变更的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配套和辅助系统(供排水、供气、供热、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外管架、自动化控制系统、变配电等)的更新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行建设单位申请、应急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实施和属地监管的原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跨设区的市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和医药企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一级和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天然气站场、天然气液化工厂、乙炔站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除外)

(五)应急管理部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和医药企业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一级和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天然气站场、天然气液化工厂、乙炔站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包含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的建设项目

(三)跨县(市、区)的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

第六条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可以将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审查结果由自治区应急管理负责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将负责实施和受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其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大型建设项目应当由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陆上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以下简称《评价细则》)要求,并对《评价细则》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逐项分析评价,作出符合不符合的明确结论。评价报告的总体评价结论应当严谨、明确。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或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核生成的项目代码和规划相关文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所在范围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证)(复制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总图、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方面不少于5人(工艺较为简单的不少于3人)的专家以审查会形式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通过或者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2年。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主要指周边场所、设施等发生变化,导致与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防火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包含在厂界范围内对建设项目的位置进行整体调整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包含主要原料、催化剂、介质、后处理工序)、产品方案(包含中间产品、产物,副产品、溶剂回收)或者装置规模(包含新增非同类主要工艺生产装置或危险化学品仓库、罐区,或者同类主要装置、仓库、罐区规模较原设计扩大20%及以上)、主要功能布局(包含影响外部防护距离、多米诺效应、重大事故后果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重大危险源数量增加或等级提升、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艺危险度提升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和建议,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导则(试行)》等有关要求。

建设项目由多个设计单位共同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明确总设计单位和各设计单位的设计范围。每一个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范围编制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总体设计单位应当出具总平面布置图,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总则并明确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总体符合性。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可以汇总或者分册,但应当确保相互衔接,不得遗漏和重复。

第十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或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核生成的项目代码和规划相关文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所在范围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证)(复制件)

前款第()项资料如在安全条件审查阶段已提交并通过审查,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不再提交。

第十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况,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总图、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方面不少于5人(工艺较为简单的不少于3人)的专家以审查会形式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通过或者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十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十九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涉及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技术规格变更的

(二)新增主要建(构)筑物、工艺生产装置或危险化学品仓库、罐区、装卸(含分装、充装)设施,或者扩大其规模,但主要装置规模、主要功能布局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生产、储存、使用、装卸(含分装、充装)危险化学品的装置、仓库、罐区等场所总体布局或主要单体的设备布置发生变化,或者其火灾爆炸危险等级上升的

(四)主要反应设备单个容积或总容积增加的

(五)安全仪表系统设计发生变化,且降低项目安全性的

(六)降低供电负荷等级的

(七)整体缩减建设规模、将整体建设调整为分期建设、变更分期方式的

)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其他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申请变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十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包含项目建设、投产期间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自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主要原料不变,辅料(包括助剂、添加剂、介质)品种或者用量变化的(不含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的品种、产能变化,以及需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使用量变化)

(二)主要反应设备发生变化,但主要反应设备的单个容积和总容积均没有增加的

(三)不涉及反应单元的主要技术、工艺路线、工艺技术发生变化,但未降低安全设计总体水平的

(四)工艺操作参数以及与安全相关的报警联锁设定值、主要逻辑关系变化超过原设计范围,但工艺安全性没有降低的

(五)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范围或结论发生变化,且需要调整相应设计文件的

(六)新增分析小屋、事故池等非主要建(构)筑物,且总平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七)涉及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装置、仓库)建筑种类(如封闭式、半敞开式、敞开式等)或结构(如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发生变化的

主要建筑单体内部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等,室内变配电间、中控室、机柜间、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锅炉房位置等发生变化的

装置、仓库、罐区等场所内的设备及辅助设施布置发生较大变化,但未改变该场所设备布置的总体布局,未降低安全设施总体水平的

辅助工艺单元(洗涤、分层、萃取、结晶、离心、干燥、气化装置等)、溶剂回收单元(不涉及许可变更的)、废弃物(废水、废气等)处理单元等工艺流程(布置、设备选型等,包括增加处理过程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的),以及水电汽风等公用工程等方面发生较大变化,但工艺安全性没有较低的

十一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相关的辅助设备设施、计算机系统软硬件、监控测量仪表及仪表控制系统、电气设备(含增加临时的电气设备)、厂内装置间管道、备件材料、设备设施的非同类型替换(包括型号、材质、安全设施、设备运行参数等)等方面的较大变化,未降低安全设施总体水平的

十二仓库、罐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或储量增加,且不涉及重大危险源数量增加、等级提升或火灾爆炸危险等级提升的

十三改变消防和应急处置系统设计的(包括消防控制和报警系统、防雷类别、正压门斗数量、防排烟系统及设施、强制通风或事故通风设计等)

十四其他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变化幅度、安全风险与上述情形相当的

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试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二)投料试车方案;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安全问题的对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试生产(使用)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建立及组织演练情况;

(五)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和人员定位、特殊作业审批与作业管理系统建设应用及接入落实情况;

(七)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八)工艺技术提供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五方会签意见

(九)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投入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论证,修改完善后的试生产方案应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且不超过1年。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不少于3个月。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期限截止时限10日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书面延期报告,说明延期的原因和延期时间

延期2次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使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试生产期间不能正常生产运行的原因,落实相关问题的具体整改措施,按照本章的规定重新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重新报送并说明原因和整改情况。

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

)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第二十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陆上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等有关要求。

第二十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现场和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检查,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以及全套竣工图纸资料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设计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以及设计变更情况的相关书面资料

经审查通过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经专家论证通过的试生产方案;

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一安全设施法定检验检测报告或证明文件;

十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十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十四)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十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十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将验收活动的组织准备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对应的自治区级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二十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

)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文件、材料,并组织现场检查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十九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第六章简化程序

三十对于在原厂址建设,属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工艺路线简单的下列建设项目实施简化程序。

(一)采用物理混合分离等方法(不含化学反应)生产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化学品)的以下建设项目

1.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制品生产

2.水处理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剂等助剂生产;

3.化学试剂和高纯物质生产;

4.农药加工、复配、分装

5.已成型或成套设备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气体分离、气体充装及远程监控现场制氮、制氧装置;

6.轻烃回收、尾气回收、溶剂回收;

7.危险化学品提纯。

(二)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以下改建项目(不含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1.在役生产装置(设施)基本不变,通过调整工艺路线、工艺参数新增产品且危险、有害特性与原产品同类或更低,或者提高现有产品质量、产量的;

2.原址更新装置(设备),改进工艺,实施微反应器、连续流、自动化智能化、烟气脱硫等安全、环保、节能技术改造,且不增加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产能、储量的。

)加油站及其配套储存设施

第三十一条对适用简化程序的建设项目,应当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可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但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自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的要求整改完善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并将以上相关资料、审查意见和整改落实情况留档备查。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有关变更的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有关变更的协议(合同)、原建设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其所属上级单位的批复文件)等材料报送对应的审查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查部门对相关材料核实确认后,可将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关文书、资料中的建设单位名称更改为变更后的建设单位。

第三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超越法定职权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审查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细则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实施安全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受委托部门安全审查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受委托部门存在不负责任、不具有承接能力等问题,应及时责令整改并采取补救措施,情况严重的收回委托权限。

第三十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制定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对未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未按试生产方案进行试生产或者超出试生产期限进行试生产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日常监管执法,加强对建设单位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依法予以处罚。

承担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移交负有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积极应用数字化技术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并及时将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第八章附则

三十九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必须进入新设立或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四十分期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分期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同一文件审批(核准、备案)、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可先进行整体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再分期进行试生产(使用)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以满足各期装置(设施)的安全生产需要。

四十一本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

)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第四十本办法所称改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第四十本办法所称扩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

)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

第四十本实施细则施行后,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发生变化的(已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除外),原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情况及档案移交根据本实施细则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

第四十本实施细则自        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