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建议的函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涉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安排,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2〕4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部等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重大危险源的规定,借鉴相关省市重大危险源立法成果,结合我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制度运行和安全管理情况,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现于本厅网站全文公开。社会各界和公众对办法的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11月14日前以信函、传真或者电子方式反馈我厅政策法规处,也可联系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代为反馈。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路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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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5年10月1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对照表(第一稿)
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新政办发〔2012〕40号 |
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稿 |
依据、理由或参考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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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防范化解和管控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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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 |
第二条【适用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辖范围或者所属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 |
《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建立区域、兵地安全生产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实行兵地统一安全生产政策、标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重大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备、设施或场所。主要包括: (一)储存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有毒物质的贮罐区(贮罐); (二)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烟花剂、烟花爆竹、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有毒物质的库区(库); (三)生产、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烟花剂、烟花爆竹、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 (四)压力管道; (五)锅炉; (六)压力容器; (七)井工开采煤矿;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九)尾矿库; (十)棉花库区(库)、木材库区(库)、纸和纸制品及原材料库区(库); (十一)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 (十二)其他。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认定和分级,重大危险源的等级按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
第三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危险货物杂类,列入《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货物品名表》。 物品列入《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即按放射性物品管理,物品同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货物品名表》按危险化学品管理。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认定和分级,重大危险源的等级按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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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原则和机制】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重大危险源监督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和管控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 重大危险源监督和管理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
1.《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2.《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六条“及时采取措施管控风险和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3.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风险客观存在,除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需要管控安全风险。 |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系统,做好重大危险源辨识、安全评价、登记建档、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
第五条【单位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管理危险物品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危险物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系统,做好重大危险源辨识、管控、安全评价、登记建档、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
防范化解管控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把使用或管理危险物品的单位与生产经营单位一并纳入制度规制范围,方可消除监督和管理盲区。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
第六条【政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化解和管控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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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压力管道(长输管道除外)、锅炉、压力容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管网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经济与信息化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烟花爆竹、棉花库区(库)、木材库区(库)、纸和纸制品及原材料库区(库)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
第七条【部门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矿山、棉花库区(库)、木材库区(库)、纸和纸制品及原材料库区(库)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物品运输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燃气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压力管道(长输管道除外)、锅炉、压力容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教育、科技、商务、卫生健康、海关、供销社以及其他部门负责直接管理单位、场所的重大危险源辨识管控和安全管理,指导协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或管理危险物品的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辨识管控和安全管理工作。 |
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明确重大危险源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情况,编制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推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
第八条【政府应急准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情况,把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处置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生态环境灾难、火灾事故灾难专项预案,定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推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编制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处置专项方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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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 |
第二章 危险物品单位的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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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制度保障和安全条件】 危险物品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构建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重大危险源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危险物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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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
第十条【负责人职责】 危险物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把危险物品管理列为本单位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研究危险物品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危险物品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各机构、人员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并组织监督考核;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危险物品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四)保证危险物品管理所必需的力量、资金和物资、装备、器材、设备、设施投入,保证危险物品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押运人员、监护人员等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资格条件要求; (五)建立危险物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检查危险物品管理情况,及时消除危险物品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危险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置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主要负责人履行的危险物品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物品单位应当依照《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备安全总监;放射性物品单位的安全总监应当具备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或者高级安全工程师资格,其他危险物品单位的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高级安全工程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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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标准对本单位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和结果。 |
第十一条【单位辨识】 危险物品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标准对本单位进行危险源辨识、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和结果。 |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五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 |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组织安全评价,依据分级判定标准确定重大危险源的等级。 安全评价可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方法科学、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全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可能性、严重程度; (五)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员; (六)重大危险源等级; (七)防范事故对策措施; (八)事故应急预案有效性评价; (九)安全评价结论。 |
第十二条【安全评价评估】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作出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或者管理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依照其规定组织安全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重大危险源没有规定安全评价的,危险物品单位应当依据分级判定标准组织安全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危险物品单位对安全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应当在安全评估报告签署意见并签名。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或者管理危险物品的单位可自行组织安全评估,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方法科学、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可能性、严重程度; (五)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员; (六)重大危险源等级; (七)防范事故对策措施; (八)事故应急预案有效性评估; (九)安全评估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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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一级重大危险源每一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二级重大危险源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三、四级重大危险源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在生产经营单位总体安全评价中已涉及重大危险源专项内容的不再重复评价,但内容不得少于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
第十三条【安全评价评估频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的频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的频次,国家有关部门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一级重大危险源每一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级重大危险源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四级重大危险源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放射性物品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对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 危险物品单位总体安全评价、安全评估中已涉及重大危险源专项内容的不再重复评价、评估,但评估内容不得少于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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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一)生产工艺、材料、规模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 (二)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生较大以上事故; (四)国家有关标准发生变化; (五)其他。 |
第十四条【重新评价评估】 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物品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一)生产工艺、材料、规模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或者使用或者管理危险物品的工艺、规模、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 (二)外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安全风险程度的; (三)发生较大以上事故; (四)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发生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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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辨识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系统、措施、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记录、演练记录、演练评估总结; (八)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其他。 |
第十五条【登记建档】 危险物品单位应对辨识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危险物品单位基本情况表;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六)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系统、措施、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记录、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演练计划、演练记录、演练评估报告、演练总结; (八)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十)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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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后五个工作日内,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至(四)档案材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对已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原备案部门提出核销申请。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重新备案。 |
第十六条【备案、变更和核销】 危险物品单位应在对重大危险源完成安全评价、安全评估后十个工作日内,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九项档案材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物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重新备案;第十五条第九项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办理变更。 对已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物品单位应当向原备案部门提出核销申请,并提供相关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原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核销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对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予以核销,对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不予核销。危险物品单位不得擅自降低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要求的安全管理措施。 |
1.吸取天津港“8·12”危险物品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明确重大危险源应当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2.参考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备案做法,适当延长危险物品单位申请备案期限,从5个工作日延长到10个工作日。 3.明确重大危险源核销程序和要求。 |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重大危险源安全状态的变化,对重大危险源异常情况和监控系统故障实现自动报警。监控系统包括现场视频监控,以及根据温度、压力、液位、流量、风速、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度等安全技术参数。视频监控要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联网。 |
第十七条【监控】 危险物品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重大危险源安全状态的变化,对重大危险源异常情况和监控系统故障实现自动报警。监控系统包括现场视频监控、应急广播、周界入侵警报,以及根据温度、压力、液位、流量、风速、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度等安全技术参数。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系统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联网。 放射性物品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系统应当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监控参数由国家或者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确定。 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爆炸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视频监控应当与公安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 |
本条周界:由危险物品单位管控、区分重大危险源所在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的界线。由危险物品单位自行划定。 37条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在重大危险源安全距离内管控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控制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由自然资源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41条周边安全控制线: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划定的控制线。危险物品单位提出,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公安机关和农业机械部门管控。 |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加强技术措施管理,推广安装阻隔防爆材料、自动控制系统、安全检测报警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等安全技术。 |
第十八条【安全设施】 危险物品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加强技术措施管理,推广安装阻隔防爆材料、自动控制系统、安全检测报警系统、防护安全联锁或者紧急停车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等安全技术和防止误操作的安全措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还应当具有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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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检测和维护保养】 危险物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结果,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记录和检测、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归入重大危险源档案。 危险物品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重大危险源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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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危险能量和安全设施及安全措施进行巡检。 |
第二十条【巡检】 危险物品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危险能量和安全设施及安全措施进行巡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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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及其建筑物、构筑物和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对重大安全隐患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
第二十一条【隐患排查治理】 危险物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及其建筑物、构筑物和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危险物品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并实施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治理效果评估、组织验收。 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危险物品单位应当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结果,及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物品单位,还应当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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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
第二十二条【风险公告和警示】 危险物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警示公告制度,将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可能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从业人员;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和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姓名、对应的安全职责及联系方式应在安全风险公告栏中写明。 对放射性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对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1.《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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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并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及个人。 |
第二十三条【教育培训和通报】 危险物品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并将重大危险源危害特性和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及个人。 危险物品单位对危险物品作业人员的初次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七十二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二十学时。 |
遗忘规律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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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个体防护、保险和心理援助】 危险物品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个体防护装备,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为危险物品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危险物品单位应当关注危险物品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对危险物品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心理援助。 |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有关单位应当为其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十一条。 |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本单位事故特点和抢险救援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防护、救援物资和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
第二十五条【救援组织、装备和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放射性物品重大危险源单位与放射性物品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其他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单位与邻近的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本单位事故特点和抢险救援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防护、救援物资和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危险物品单位的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处置危险物品事故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应急救援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鼓励危险物品单位的应急救援人员取得应急救援员资格。 |
《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应急救援员分为五个等级: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和完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
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和演练】 危险物品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应急演练计划,对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对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危险物品单位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把应急演练的时间报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对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危险物品单位应当同步进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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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应急值守】 危险物品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物品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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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预警叫应】 危险物品单位接到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害预警通报,应当根据预警通报的内容和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应急预案或者处置方案的规定,采取加强巡查、停止作业或降低作业强度、加固设施等必要安全防范措施、管控措施。 接到预警通报的危险物品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在一小时内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管控措施情况报告发布预警通报的当地有关部门。 |
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畅通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渠道,落实直达网格责任人的预警‘叫应’机制”。 |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必须与周边的场所、设施和区域保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
第二十九条【安全距离】 危险物品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必须与周边的居民区(楼)、学校、医院、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保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危险物品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在重大危险源安全距离内不得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但为控制重大危险源危害、消除事故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
《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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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危险作业1】 危险物品单位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涉及重大危险源或者威胁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危险作业,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实行作业票审批制。作业票由危险物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批;主要负责人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签批作业票,责任由主要负责人、接到授权或者委托的负责人共担。 (二)编制并执行危险作业方案。危险作业方案应当载明作业风险、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安全防范措施,由危险物品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没有编制危险作业方案或者危险作业方案未经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责任由主要负责人承担。 (三)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履行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职责,记录职责履行情况备查。 危险物品单位实施国家或者自治区有关部门规定的涉及重大危险源或者威胁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其他高风险作业,鼓励参照执行前款规定。 |
1.《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2.《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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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危险作业2】 危险物品单位在下列敏感时期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涉及重大危险源或者威胁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危险作业,作业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安排专门人员对危险作业实施全过程监护,并在实施危险作业三日前将作业日期、作业方案报有关部门: (一)自春节、国庆节、古尔帮节的放假之日前五日的零时至放假结束当日的二十四时; (二)全国、自治区“两会”和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代表大会开始之日前五日的零时至结束当日的二十四时; (三)国家、自治区确定的重大活动开始之日前三日的零时至结束当日的二十四时。 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对危险物品单位实施危险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
从严管控敏感时期的危险作业,减少高风险活动,减少危险作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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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外包安全】 危险物品单位外包涉及重大危险源或者威胁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工程项目、设备、设施、场所,或者购买服务涉及重大危险源或者威胁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危险物品单位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发包出租的制度规定,并把承包方或者服务方的作业活动按照危险作业或者高风险作业进行管控,一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作业方案由承包方或者服务方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签字批准,并经危险物品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审查、签字同意,未经审查和签字同意不得作业; (二)对承包方或者服务方拟出入重大危险源区域的人员,由危险物品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治安保卫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制发临时出入证件;承包方或者服务方人员每次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均应当查验临时出入证件; (三)对承包方或者服务方拟进出重大危险源区域的设备、设施和工具、器材等,由危险物品单位生产调度机构负责人、治安保卫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制发临时出入证件;承包方或者服务方的设备、设施和工具、器材等每次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均应当查验临时出入证件; (四)安排专门人员每天对承包方或者服务方的作业活动进行检查协调,向承包方或者服务方人员告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可能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作业方案实施前,承包方或者服务方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本单位作业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作业方案交底,危险物品单位技术负责人向本单位检查协调承包方或者服务方作业活动的专门人员进行作业方案交底。 承包方或者服务方的作业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承包方或者服务方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单位检查协调承包方或者服务方作业活动的专门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
《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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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安全报告】 危险物品单位应当编撰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情况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应当抄报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重大危险源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的职责履行情况,危险源辨识情况,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及管控效果评估,应急演练计划及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情况等内容。 |
《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破产或者关闭前,必须消除重大危险源。 |
第三十四条【停业处置】 危险物品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转产、停产、停业、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重大危险源装置、设施以及危险物品,不得丢弃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重大危险源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本单位的放射性物品和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登记,作出妥善处理,不得留有安全隐患。放射性物品重大危险源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处理责任;变更前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中不得免除当事人的处理义务。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二审稿)第四十四条。 |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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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信息化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危险物品信息化监管,对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标识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和监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对登记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接入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 |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一款。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三条。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实行合理规划和严格控制。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必须进入化学工业园区,有实物交易行为的经营单位进入交易市场。 对目前已在城市建成区周边建有较多重大危险源的地区应不再规划新的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 |
第三十六条【规划管控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实行合理规划和严格控制。新建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专门规划的园区内实施,有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品实物交易行为的经营单位进入交易市场。 对目前已在城市建成区周边建有较多重大危险源的地区应不再规划新的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 |
《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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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规划管控2】 设立或者调整化工园区,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在组织研究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基础上提出申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审核,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设立或者调整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应当符合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经申请人在组织研究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基础上提出申请,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审核意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后审查决定。 化工园区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划定的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报送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后,由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将有关内容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 |
1.《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化工园区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认定公布”,细化明确化工园区设立调整程序。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3.《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二款“化工园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要求,划定化工园区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并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后,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有关内容按程序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准入制度,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和采用光气及光气化、电解(氯碱)、氯化、硝化、合成氨等危险化工工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
第三十八条【安全准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准入制度,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和采用光气及光气化、电解(氯碱)、氯化、硝化、合成氨等危险化工工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自治区禁止生产烟花爆竹。自治区禁止在互联网上销售、购买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爆炸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互联网平台应当封禁前述销售、购买信息,并在一个工作日内把销售者、购买者信息报告公安机关。 |
1.《自治区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烟花爆竹…不再新增生产厂家”《自治区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全区不再新批建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现全区没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统筹发展和安全,拟对生产烟花爆竹作出禁止规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二条“禁止在互联网上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协调、相互支持、共同配合,落实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和要求,及时通报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
第三十九条【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相互支持、共同配合,落实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和要求,及时通报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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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视频监控巡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应与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联网,实现实时调阅重大危险源视频监控图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实现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三级平台的预警联动。 |
第四十条【视频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视频监控巡查。 应急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应与有关部门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联网,实现实时调阅重大危险源视频监控图像。 应急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实现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三级平台的预警联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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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道路交通和飞行管制】 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对重大危险源周边道路采取必要的分流、限行、限速等管制措施。 农业机械部门根据公安机关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周边管制措施和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周边安全控制线,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在定位管制平台设置电子围栏。危险物品单位确需安排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进入重大危险源周边安全控制线内作业的,按高风险作业编制作业方案报应急管理或者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到农业机械部门办理施工期间的放松管制。 飞行管制部门根据需要对重大危险源周边实行飞行管制。 |
《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确认、备案、核销等工作的综合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确认、备案、核销等监督管理工作。 (一)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四级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确认、备案和核销工作,并将初审后的一、二、三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地(州、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二)地(州、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确认、备案和核销工作,并将初审后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确认、备案和核销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重大危险源等级确认、备案和核销申请,必要时应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备案和核销。 |
第四十二条【重大危险源确认、备案和核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确认、备案、核销等工作的综合管理;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确认、备案、核销等监督管理工作。 (一)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四级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确认、备案和核销工作,并将初审后的一、二、三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地(州、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二)地(州、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确认、备案和核销工作,并将初审后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确认、备案和核销工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危险物品单位提出的重大危险源等级确认、备案和核销申请,必要时应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备案和核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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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定期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登记建档、检测和监控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检测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五)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六)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应急救援器材配备、应急预案演练及与周边单位和人员应急联动等情况; (七)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八)其他。 |
第四十三条【检查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物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登记建档、检测和监控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检测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五)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六)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应急救援器材配备、应急预案演练及与周边单位和人员应急联动等情况; (七)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八)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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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及其建筑物、构筑物和周边环境存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达到有关规定要求,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 |
第四十四条【检查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及其建筑物、构筑物和周边环境存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危险物品单位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危险物品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达到有关规定要求,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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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已不适应城市发展、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整改和控制,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搬迁。 |
第四十五条【搬迁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督促危险物品单位对已不适应城市发展、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整改和控制,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搬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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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 |
第四十六条【违法处理】 危险物品单位未履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职责,构成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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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事故和失职问责】 未履行重大危险源监督或者管理职责,对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负有责任,或者重大危险源管控不力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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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协会自律和服务】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危险物品单位提供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管控的信息咨询、宣传培训、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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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
第四十九条【举报和奖励】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依照《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辖范围或者所属单位的奖励依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规定执行;举报人、报告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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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
第四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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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分级判定标准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第五十条【分级判定标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判定标准依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执行。其他领域的重大危险源分级判定标准,依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部门规定的,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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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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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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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五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新政办发〔2012〕40号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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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说明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涉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安排,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2〕40号)。贯彻国家总体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底线思维、问题导向、系统观念,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和管控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总结我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制度运行和安全管理情况,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部等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重大危险源的制度规定,借鉴河北、河南等省重大危险源立法成果,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重大危险源是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把危险货物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杂类等9类,与《危险化学品目录》《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存在交叉关系。办法规定,物品列入《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即按放射性物品管理,物品同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货物品名表》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第三条第三款)。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设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判定标准,《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设定了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把放射物品分为三类,一类放射性物品包括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二类放射性物品包括Ⅱ、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三类放射性物品包括Ⅳ、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等。办法规定,有关行业领域的重大危险源分级判定标准,国家有标准规范的按国家标准规范执行,国家没有标准规范的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第四十八条)。
二、关于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体制机制,办法明确重大危险源监的督和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办法明确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科技、商务、卫生健康、海关部门及供销社的重大危险源监督和管理职责分工(第七条)。
三、强化危险物品单位主体责任。在原规定基础上,办法从十个方面对危险物品单位增加规定或细化了责任事项:一是要求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构建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重大危险源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第九条);二是明确了主要负责人七项安全管理职责和安全总监配备要求(第十条);三是明确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要求(第十九条);四是增加安全风险警示公告制度,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义务(第二十二条);五是增加个体防护和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责任(第二十四条);六是细化规定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救援队员条件,细化明确应急演练要求(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七是明确了建立应急值守制度配备值班人员、重大危险源单位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第二十七条),接到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害预警通报要响应(第二十八条);八是对涉及重大危险源或者威胁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危险作业、外包服务的管控措施(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九是明确了年度安全报告要求(第三十三条);十是细化了危险物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解散及时妥善处置危险物品的安全要求(第三十四条)。
四、完善重大危险源监管手段。在原规定基础上,办法从四个方面强化重大危险源监管:一是加强危险物品信息化监管,对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标识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和监控(第三十五条);二是规定设立或者调整化工园区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审核、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设立或者调整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后审查决定,化工园区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第三十七条);三是明确自治区禁止生产烟花爆竹,禁止互联网销售、购买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四是规定重大危险源周边,实行道路交通和飞行管控(第四十一条)。
五、关于减负一致性。一是《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明确“应急类的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不在督查检查考核频次限制范围。二是办法没有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设定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职责,没有设定创建示范和达标活动。三是办法对危险物品单位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和要求源于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危险物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是细化明确,没有创设事项。办法与为基层减负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