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2日—25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对我区开展明查暗访,发现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为扎实推进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反馈问题整改“后半篇文章”,依法从严惩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与震慑作用,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公布8起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自觉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一、哈密市某硅业有限公司未保障安全设备正常运行案
(一)哈密市某硅业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该公司用于监控硅冶炼用电炉的一氧化碳报警装置处于失效状态,无法进行监控报警。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主要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对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乌鲁木齐某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该公司作为哈密市某硅业有限公司《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在两次验收评价中,明知探测器数量和联锁设置未达到设计要求,仍出具“已按设计设置”“符合”的失实结论。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二、湖南某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及管理不规范案
(一)湖南某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
【违法行为】该公司承建的伊犁州伊宁市某水库项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置的开关箱未设置零线(N)和PE保护端子板,临时用电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且未建立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4.1.3条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其相关责任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陕西省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
【违法行为】该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临时用电专项方案审批把关不严,主要监理人员长期脱岗,屡次督促拒不整改,现场监理流于形式,临时用电过程监理失察失管,未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其相关责任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三)伊宁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
【违法行为】该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单位,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职责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安全检查不及时,未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其相关责任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三、新疆某酒业有限公司景区未进行安全评估案
【违法行为】该公司酒庄为3A级景区,未系统辨识消防管理、设备设施、游览路线、应急管理等方面重大安全风险,且未进行安全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根据《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其相关责任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四、伊犁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违法行为】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无法自动启动,手动启动后压力无变化不能正常使用;2.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后未发出报警声信号,报警探测器地址编码错误未能正确显示报警区域;3.消防控制室最末一级配电箱、消防泵房双电源柜自动切换装置无法实现自动切换功能;4.柴油发电机房气体灭火系统联动控制系统未连接,不能正常使用;5.喷淋泵组控制柜、室内消火栓泵控制柜、室外消火栓泵控制柜、稳压泵控制柜控制状态均为“手动”状态;6.调节电接点压力表压力区间,显示压力低于启泵压力时稳压泵未启动;7.应急疏散指示系统集中控制柜未供电、消防水泵巡检柜未供电、发电机房事故风机电源未供电(开关无法合闸);8.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预作用阀组设置在无冬季采暖设施的场所,不能保障寒冷气候下不结冰,冬季无法正常使用;9.消防控制室未安排具备消防职业资格的值班操作人员。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第6.4.2条、第6.4.3条、第6.4.5条、第6.5.3条、第6.6.1条、第6.6.2条的规定,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五、新疆某有限公司能源分公司煤矿瓦斯漏检案
【违法行为】该煤矿泵房变电所通道开口掘进超过6米,已达盲巷标准,未设置栅栏、警示标志,并且未进行瓦斯检测,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其相关责任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六、新疆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案
【违法行为】该公司开发建设的伊犁某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养护院楼,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七、尼勒克县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标准设置安全设备案
(一)尼勒克县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行为】该公司煤气柜检修放散管多个阀门处未设置一氧化碳报警仪;焦炉作业区(防爆区域)干熄焦气体分析室内配置非防爆电气设施。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其相关责任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乌鲁木齐某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该公司为尼勒克县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安全现状评价过程中,未排查识别出防爆区域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重大事故隐患,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未真实客观反映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状况。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八、乌鲁木齐某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失实安全评价报告案
【违法行为】该公司出具的《某液化气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采用虚假密度核算重大危险源参数,造成重大危险源结论失实。
【处罚情况】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