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2019〕4号 签发人:艾尔肯·吐尼亚孜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
工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人民政府,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9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11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主动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发展变化,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统筹推进落实道路交通领域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坚持“控大”与“减量”并重,全力防范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减少伤亡事故总量,建立完善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的综合性、全方位、系统化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体系。
二、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
(一)强化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责任。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强化属地管理,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党政领导对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对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并定期公布或者通报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工作考核结果。
(二)认真履行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职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执法监督、行政许可、宣传教育、日常监管等方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指导督促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制度和管理机构,推动建立第三方安全评估机制;及时检查和整改所属车辆安全隐患,保证上道路行驶时安全技术条件良好;建立车辆出场(站)装载情况监督检查机制,杜绝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行驶,从源头遏止违法违规运输。
三、全面构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机制
(四)全面推进设计阶段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全面推行公路设计方案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严格交通安全设施审核,研究分析公路运营阶段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制定、落实相应防范措施,优化公路设计方案。
(五)加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全面开展交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按照风险等级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管控。建立完善对危险路段、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结合公路状况、交通流量、事故特征、环境影响等情况,制定治理方案,推动整改措施、部门、责任、资金、时限“五明确、五落实”,由自治区安委办组织相关部门负责整改验收。重点排查整改符合规定标准,但叠加、连续使用极限值设计的路段,以及未采取管控措施的在建道路、专用道路、施工路段等。在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路段,地方政府加大投入,建设自动气象站。
(六)深入推进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坚持将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挂牌督办制度。按照每年不少于900公里的标准,坚持“轻重缓急”原则逐年申请资金实施处治,严格落实《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17)等标准;对通行“两客一危”、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牧区、山区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优先治理,并于2020年前全部整改完毕。
(七)加强公交车行驶和桥梁安全管理。在公交车内设置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及警示标线、标语,改造升级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优化乘务管理人员力量配备。强化公交驾驶员教育培训和行为管理。对干扰、辱骂、殴打公交驾驶员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系统评估治理桥梁安全防护风险,落实综合性交通管控措施。
(八)严格监督车辆生产、销售、拼装改装。加强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一致性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生产一致性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按程序及时上报工信部依法依规处理。定期组织开展机动车非法改装特别是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杜绝非法改装机动车出厂上路。认真执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监管和登记使用管理,严禁为未获取CCC认证车辆登记上牌。加大违规生产和销售电动自行车、低速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等)问题治理力度,完善生产、销售、使用全链条闭环监管机制。加强非法拼装改装拖拉机、非法拼装改装和销售超长超宽拖拉机挂车问题的源头治理。严格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对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九)强化检验机构监管。依法履行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检验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严防减少检测项目、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随意修改检测参数等行为。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深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建设
(十)全面构建协同共治格局。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联合大检查,在打击违法行为、隐患排查治理、重点行业领域防控等方面,建立联合执法、联合管控、信息共享、同步整治的常态化机制,形成综合治理合力。深化警保、警邮、警企合作,共同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十一)严格重点车辆分类管理。
1.加大“两客一危一货”日常监管力度,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严肃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违反接驳运输管理规定、监控系统未上线运行、轨迹不完整、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等违法违规问题。推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第三方机构管理。监督指导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按照规定配备驾驶员。督促旅行社运送团队旅客时,选择、核验有相应经营范围、营运资质的旅游客运企业和车辆承运。对依照有关规定不得驾驶客运车辆情形的驾驶人员,企业应解除其聘用合同。
2.按照《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建立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管理规范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满足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需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将城市公交企业设立为校车运行单位,纳入城市校车管理。对农牧区上学、放学期间接送学生车辆的营运车辆,于2019年年底前全部纳入校车管理机制进行监管。
3.严格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及其驾驶证的发放、管理。推广应用移动式检测设备,定期进行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人审验。完善农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反光警示标志粘贴,按规定报废、淘汰超年限老旧农业机械,杜绝报而不废现象。加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监管,严厉查处无号牌、未参加年检、无证操作等违规行为。
4.严格工程运输车辆特许经营准入条件,禁止无号牌、达到报废标准、非法改装和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以及证件不齐全的车辆进行渣土运输,依法严查未经许可从事渣土运输的行为。
(十二)严格高速公路和专用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实行主管部门和属地管理的“双重管理”机制。落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设置、警力编制和经费预算保障。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时,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公安交警(大、中队)营房、道路监控系统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等部门人员参加,对未进行联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道路坚决不予通行。专用公路安全管理由专用单位和属地政府共同管理。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要求,专用单位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在建设专用公路时规范设置标志标线、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加强专用公路养护;准许向社会开放的专用道路,应由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并将专用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范畴,加强道路隐患排查治理。鼓励、推动符合条件的专用公路,经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批准,改划为省道、县道、乡道进行管理。
(十三)提升城市道路科学化、信息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建立完善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的城市交通综合协调机制,深入推进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前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前端规划建设和末端运行管理协调衔接。按照“窄马路、密路网”理念,完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级配,打通“断头路”,力争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严格落实城市大型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并在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前征求公安交管部门意见。加大城市“慢行系统”建设改造,推动调整出行结构,保障步行空间和非机动车通行权。推行公交优先政策,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设置道路信号灯、标志标线、隔离设施,增加过街地下通道、天桥,提高道路基建标准化和安全性。
(十四)加强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立完善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的农村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辖区负责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清单,县级负总责,乡级主责主抓。认真贯彻新党发〔2019〕1号文件精神,加大“路长制”“两站两员”和示范县建设实施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在每个乡镇设置交通安全管理站和交通管理员,在车辆、人员密集的乡村道路交汇路口和辖区重要、危险路段设置交通安全劝导站和协管员,并保障“两站两员”运行经费和装备,推进“两站两员”规范化设置、信息化管理、实战化运行。推行“路长制”管理模式,与“两站两员”管理有机结合、相互补充。推广农村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和APP应用。开展“亮尾工程”,及时为辖区所有非机动车安装、更换反光标识。推动农村平交路口增设“一灯一带”(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鼓励保险行业参与农村交通安全工作。
(十五)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诚信管理体系。将交通安全诚信纳入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机动车驾驶人、运输企业和车辆生产企业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列入失信惩戒范围,汇集相关信用数据,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对经查证核实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案件立案决定的机关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同级纪委监委机关通报;如是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还应及时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通报。
(十六)全面构建交通安全大宣传格局。由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宣传、交通运输、公安、教育、司法、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协调沟通,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为载体,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大公益宣传和警示曝光力度,不断增强交通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将交通安全教育内容纳入中小学课程,提高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意识。
(十七)强化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事故应急救援。完善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体系,健全突发事件管控措施,建立统一指挥调度和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各地、各部门信息资源共享、行动步调一致。健全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指挥、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救援、发布信息、新闻报道及其他重要事项。
五、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机制
(十八)严格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倒查。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责任倒查机制。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分别负责组织对一次死亡3-9人、一次死亡1-2人的生产经营性交通事故开展倒查问责,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调查报告。自治区相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对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性交通事故开展倒查问责,将结果向社会公开,倒逼相关监管部门认真履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