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要闻动态 > 时政要闻

行政相对人:新疆国安建设安全评价中心有限公司处罚决定文号:(新疆)应急罚〔2025〕31号

时间: 2025-07-03 19:47 来源: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 访问量:

(新疆)应急罚〔2025〕31号处罚公示

处罚决定文号

(新疆)应急罚〔2025〕31号

处罚名称

新疆国安建设安全评价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失实违法案件

处罚类别

停产停业、罚款

违法事实

新疆国安建设安全评价中心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出具的《且末县邦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且末县屈库勒克东金锑矿450t/d选矿厂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报告》2.4.4尾矿库排洪系统章节中描述“溢洪道布置于尾矿坝北侧坝肩,为开敞式正槽溢洪道。溢洪道采用浆砌石结构。进口宽度为1.2m,高度为1.0m,溢洪道全长为65.5m,溢洪道后接泄洪渠”。该尾矿库溢洪道实际长度为24.2m,与评价报告描述的65.5m严重不符。尾矿库现场溢洪道进口15m处穿过道路下方建设为内径0.78m的圆管型结构溢洪涵管。在《现状评价报告》第5定性、定量评价章节中未进行评价,在《现状评价报告》2.4.4尾矿库排洪系统章节没有描述。属于安全评价报告失实。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221的规定

处罚结果

决定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60000元(陆万元整)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疆国安建设安全评价中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02757692600D

法定代表人姓名

童松

处罚完成日期

2025年6月27日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