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查频次上限的相关规定
依据《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分类分级行政执法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检查前通过执法信息系统“扫码入企”功能等方式查询执法对象年度接受检查情况,对高危行业领域(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将煤矿按照安全保障程度较高、一般、较低、长期停工停产和非煤矿山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重大风险划分为A、B、C、D四类,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对A类矿山累计不超过2次;对B类矿山累计不超过4次;对C类矿山累计不超过6次;对D类煤矿现场安全巡查累计不超过4次、非煤矿山累计不超过8次;对矿山上级公司现场检查累计不超过2次。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守信企业、近三年未发生亡人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适当减少检查频次,能够通过信息归集共享、非现场监管等方式达到监管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区、地、县三级执法检查累计频次原则上不突破频次上限,事故调查、舆情反映、帮扶指导、重要节点的督促指导、国家及自治区安排的安全生产相关的“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督导检查等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