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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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应急罚〔2024〕9号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4-12-27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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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应急罚20249号处罚公示

处罚决定文号

(新疆)应急罚20249号

处罚名称

新疆指南针陶瓷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煤气生产和使用区域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等违法案件

处罚类别

罚款

违法事实

1.公司未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无安全设施设计相关内容。

2.公司未辨识有限空间、未制定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制度,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煤气发生炉区域与配电室在同一建筑内,酚水泵房和煤气管道在同一建筑内,相关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4.煤气发生炉和陶瓷窑区域存在大量煤气管道、煤气设施,现场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报警仪和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

5.该公司未与承包单位佛山共创窑炉公司(设备维修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通过其他方式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6.煤气发生炉区域、球磨机区域未设置符合标准的煤粉除尘装置,筛煤机、运煤皮带电机,石料磨粉区域、成型区域、产品成品线区域等未设置符合标准的粉尘除尘装置,现场存在大量粉尘

7.公司现有员工251人,无相关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台账和记录。

8.该公司配备4名电工,1名人员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2名人员未取得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9.该公司煤气发生炉存在煤粉涉爆粉尘,未制定相应的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未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未采取相应的粉尘防爆措施。

10.煤气车间酚水池属于存在酚水、煤气等有毒有害因素的封闭、半封闭场所,未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11.该公司未对生产经营活动和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进行辨识,未给员工配置符合岗位安全风险特点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12.煤气发生炉、陶瓷窑、水煤浆燃烧炉等存在易燃易爆风险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未设置安全告知牌。

13.煤气发生炉区域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未设置防护装置(两侧人员均可通过),未设置急停开关和紧急拉绳开关等安全防护设施。

14.陶瓷窑区域部分配电箱、配电柜未采取端子绝缘片、地面绝缘胶垫、穿管保护、线路标识、规范敷设电缆等防触电安全防护措施。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3.《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

处罚结果

决定对新疆指南针陶瓷有限公司合并罚款人民币(¥204000.00)贰拾万肆仟元整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疆指南针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4002MACMLU8T32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星宏

处罚完成日期

2024年122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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