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防范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拓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获取渠道,加强部门间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同步共享,有效防范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了《自治区防范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
自治区防范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获取渠道,加强部门间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同步共享,有效防范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各部门间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涉嫌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步共享、核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部门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的部门。
本办法中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本办法中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行为(以下统称“未依法报告事故行为”)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四条 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统计上报,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事故基本情况。
其他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事故基本情况。
第五条 事故报告工作应简化报告程序,优化报送环节,力争做到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确保各类事故应报尽报、如实上报。
第六条 各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好本行业领域事故的报告和通报工作,并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加强事故报告。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领域事故的报告和通报。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电力、新能源汽车换电站、石油天然气管道(长输管道)保护等行业领域事故的报告和通报。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事故的报告和通报。指导汽车、石油化工(不含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装备、医药、电子信息、冶金、建材、轻工、纺织等工业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加强事故报告工作。
(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废弃工矿土地整治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以及查处越界开采、非法盗采等违法行为过程中事故的报告和通报。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单位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中事故的报告和通报。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抗震防灾改造、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城镇燃气经营的行业领域,以及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市容环境治理、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在运行过程中事故的报告和通报。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工程建设、道路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含网约车)、机动车维修、汽车租赁等行业领域,以及客运场站、货运站(场)事故的报告和通报。
(八)水利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库、水电站、防洪设施、引调水工程等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事故的报告和通报。
(九)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渔业、牧业等行业领域,以及农业工程、农业设施建设环节事故的报告和通报。
(十)商务部门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事故的报告和通报工作。指导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商贸、流通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强事故报告工作。
(十一)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A级旅游景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文博场馆、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互联网上网经营场所及旅行社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中事故的报告和通报。指导全区星级旅游饭店、星级农家乐、等级民宿、等级自驾游房车营地、S级滑雪场,以及“剧本娱乐场所”“电竞酒店”“迷你网咖”等经营场所加强事故报告工作。
(十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目录中规定的特种设备在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过程中事故的报告和通报。
(十三)体育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性冰雪场所(含室内)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以及游泳、滑雪、攀岩、潜水、滑冰、跳伞、登山、无动力固定翼飞行器(滑翔机)、观光气球等高危险运动项目和热气球竞技、汽车、摩托车等体育赛事事故的报告和通报。
(十四)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以及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网络约车、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包括企业通勤车在内的其他营运性车辆或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等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在从事相应运输活动中事故的报告和通报。
(十五)通信管理部门负责通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事故的报告和通报。
(十六)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负责矿山事故的报告和通报。
(十七)民航新疆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运输、通用航空运输,持有标准适航证的固定翼飞机、直升机、载人自由气球、载人飞艇实施低空旅游项目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以及民航专业工程施工过程中事故的报告和通报。
(十八)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铁路运输事故和新建、改建铁路项目建设事故的报告和通报。
(十九)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三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或本部门、本系统事业单位加强事故报告工作。
(二十)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事故报告和通报工作,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分的最新要求动态调整。
第七条 各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或生产经营活动的事故后,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明确事故性质,应按照“先行报告、调查认定”原则,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经调查初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按规定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复核。
对事故发生地管辖范围存在争议的,由最先接报或发现事故的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报告。
第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同级网信、信访、公安、民政、人社、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收集涉嫌事故线索信息,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进行比对、甄别,对未依法报告事故行为的线索移交有关地方和部门处理。
第十条 网信、信访、公安、民政、人社、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接到疑似事故的相关信息、线索后,应主动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
(一)网信部门负责通报媒体和网民曝光的本地区涉嫌未依法报告事故的网络信息;
(二)信访部门负责通报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嫌未依法报告事故信息;
(三)公安部门负责通报“110”接处警中发现的涉嫌伤亡事故有关信息;
(四)民政部门负责通报殡葬服务机构在承办丧事过程中,发现疑似事故死亡人员殡葬火化有关信息;
(五)人社部门负责通报伤亡事故《工伤认定决定书》有关信息;
(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通报医疗救治过程中涉嫌因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有关信息或伤情信息;
(七)消防救援机构负责通报“119”接处警过程中,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信息。
各县(市、区)网信、信访、公安、民政、人社、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接到疑似事故的相关信息、线索后,即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地(州、市)上述部门每月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相关事故信息;自治区上述部门每季度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通报相关事故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畅通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加大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宣传力度,主动向社会公布举报受理电话、通信地址,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岗位、重点部位等醒目位置设立举报奖励公告牌,鼓励社会公众和职工举报未依法报告事故线索。
第十二条 涉及人员死亡的谎报、瞒报事故,由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其他谎报、瞒报事故,根据事故所属行业领域,由相应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核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核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核查的涉嫌未依法报告事故。
第十三条 对涉嫌谎报、瞒报事故行为的核查工作,应做到科学严谨、审慎周密,细致甄别问题线索,全面查清事故发生经过、死亡人员信息、直接致害因素以及瞒报事实,为后续事故调查提供坚实依据。
事故核查组可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等,接收事故问题线索。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抽调有关部门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参加谎报、瞒报事故核查工作。
(一)公安机关负责开展走访调查、核查涉嫌谎报、瞒报事故死者身份信息、家庭情况、户籍变动、区域人口流动等情况;负责核查谎报、瞒报事故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真伪性、合法性。
(二)民政部门负责核查涉嫌谎报、瞒报事故死亡人员在殡葬服务机构的丧葬情况。
(三)人社部门负责核查涉嫌谎报、瞒报事故死亡人员社保信息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情况。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核查涉嫌谎报、瞒报事故死亡人员就医记录和死亡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死亡人员的医疗救治记录及死亡原因。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核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事故死亡人员尸检报告(鉴定意见书)结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六)其他部门负责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取证,调阅核查企业安全生产台账、值班记录、从业人员等相关档案资料,确保证据链完整有效。因历史原因导致事故现场灭失或档案资料不全的除外。
(七)核查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核查工作,对核查组成员单位组成和调整提出意见,召集开展核查组工作会议,起草拟定核查报告,完成核查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核查工作结束后,事故核查组应当形成核查报告,报告应对举报反映事项作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由负责组织核查的政府、部门按规定程序、时限反馈。
第十六条 经核查属实的未依法报告事故,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规定录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第十七条 各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开展安全生产统计,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监督机制,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依法严厉打击统计造假行为,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压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职责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或者配合未依法报告事故的行为。上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求下级实施或配合未依法报告事故行为的,下级有权拒绝。
第二十条 凡被查实参与或配合未依法报告事故行为的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纪依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核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核查不及时、失职渎职的,由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