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引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切实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公布曝光2024年第四批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职、重大事故隐患等“一案双罚”和教育培训类违法等典型案例。
一、主要负责人未履责“一案双罚”案例
1. 克拉玛依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违法行为】2024年8月8日,乌尔禾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克拉玛依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制定本单位的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受限空间作业未按本单位制定的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审批和办理危险作业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未如实记录整改措施和结果。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1.3.1,处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0.3.1的规定,处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该公司处罚款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主要负责人奚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38.5.2的规定,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伊犁州霍城县某能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违法行为】2024年5月9日,霍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霍城县某能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5.5.4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主要负责人陈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38.5.2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重大事故隐患“一案双罚”案例
3. 喀什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统一协调管理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案
【违法行为】2024年9月3日,巴楚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喀什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统一管理,也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承包单位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问题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
【隐患情况】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1.5.2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处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某、项目监督人苏某分别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4. 库车某钢管有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案
【违法行为】2024年6月19日,新疆阿克苏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库车某钢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内化粪池、制管车间地下循环水池等有限空间未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立安全管理台账,并未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
【隐患情况】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8.5.1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2.5.1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该公司处罚款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俞某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一案双罚”案例
5. 鄯善某铸造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违法行为】2024年7月30日,鄯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铸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在熔炼炉和喷涂车间入口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2.5.1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9900元(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主要负责人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38.5.2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900元(壹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6. 库车市某砖厂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违法行为】2024年6月4日,库车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库车某砖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脱硫塔、窑炉烟道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未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2.5.4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主要负责人张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38.5.2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一案双罚”典型违法案例
7.新疆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案
【违法行为】 2024年6月13日,呼图壁县应急管理局对新疆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负责指挥协调的副总经理梁某,违章指挥3名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烟囱拆除高处作业。
【处罚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6.5.1,决定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0(叁万元整)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副总经理梁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8. 乌鲁木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安全出口堵塞案
【违法行为】2024年6月4日,乌鲁木齐市经开发区(头屯河区)应急管理局对乌鲁木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楼梯旁、西侧库房安全出口堵塞无法通行。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53.5.2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处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总经理蔡某给予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教育培训类违法案例
9.克拉玛依某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未按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案
【违法行为】2024年4月29日,克拉玛依市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克拉玛依某安全教育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时,未按照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伪造学员签到表,虚构培训学时。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款第二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1.5.2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0.新疆某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案
【违法行为】2024年4月24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新疆某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部分考试成绩单无监考人员签字;部分考场记录无巡考人员签字,未填写远程监控情况、无监控员签字;部分学员签到表笔迹与考试成绩单笔迹明显不一致、部分学员考试未签到;安全操作技术操作票,无操作人、监护人、值班负责人签字;培训档案中培训老师与实际培训不符。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1.5.2的规定,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