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急管理部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根据83号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实际,我厅印发了《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2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为更好理解和落实《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自治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暂行办法》自2012年实施以来,对规范和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暂行办法实施9年来,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管工作脱节;二是一些达标企业安全管理滑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流于形式;三是一些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及时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损害了部门公信力。为解决问题,有必要修订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2017年8月1日、9月11日两次印发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原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以及自治区安全生产协会征求意见。于2019年1月9日印发各地州市安全监管局和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以及派驻纪检监察组征求意见。2020年2月再次征求部分单位意见,4月2日印发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并在本厅网站公开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21年结合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修改完善,于8月6日印发征求意见并在厅网站公开全文征求各界意见。经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共采纳10条。本《实施办法》共分六章四十五条:
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标准化等级划分和评定标准。
第二章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明确了参与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单位、评审专家、评审员的条件。
第三章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规定了企业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制定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工作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标准化建设培训。
第四章为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审,明确了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的条件、需要的材料及等级有效期满直接申请公告的条件。
第五章为监督管理,规定了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企业有违法行为时撤销其等级。
第六章为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及本办法施行前的企业已取得的等级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不变。
三、具体说明
1.关于适用范围。一是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企业和冶金、机械、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第二条)。二是办法明确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是应当,其他企业是自愿(第二十条)。
2.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措施。一是简化了企业办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提交材料的种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二是为提高评审和公告效率,办法规定了现场评审时限和形成评审报告的时限(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的审核、公示、审查决定时限(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3.关于评定标准。办法不再表述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的等级评定具体标准,改为评定标准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地方标准规定,相关标准颁布前按原有规定执行(第四条)。
4.关于公告和证书、牌匾发放。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分别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告,等级证书和牌匾由评审单位制作和颁发(第五条),实质是将原先规定放给评审单位公告的做法,重新改回国家规定的部门公告。
5.关于监管职责。办法规定自治区、地州市分别确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的评审单位(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管的机构负责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的考核和监管(第十二条);有关业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照许可办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公告事宜(第二十七条)。
6.关于评审机构。办法保留评审单位应当具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规定,增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和公益事业单位作为评审单位(第七条)。
此外,为了强化各方责任、堵塞漏洞、防范风险,办法还规定了第三方信用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举报制度(第四十一条)和问责制度(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