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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违法案件移送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15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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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健全完善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等部门衔接工作机制,根据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我厅印发了《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违法案件移送办法》,于2022年 6 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为更好理解和落实《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违法案件移送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相互移送分别作出了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为规范全区应急管理系统案件移送工作,有必要在《自治区安全监管系统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办法》基础上,制定《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违法案件移送办法》。

主要内容及说明

1.关于适用范围。办法适用全区应急管理部门,各地不再重复制定办法。

2.关于移送公安。办法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发现涉嫌生产安全事故犯罪、涉嫌危险作业犯罪、涉嫌其他应急管理领域犯罪的,应当参照《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罪名及标准》,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第三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当事人有关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第四条)。

3.关于应急管理系统内部移送。为督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应急管理案件查处职责,办法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将应急管理案件移交下级处置的,应当报请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办法规定地州市之间移送,由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办理移送手续;向区外应急管理部门移送的,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理移送手续(第七条)。

4.关于移送案件处罚问题。针对可能存在的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对移送案件可能存在的应急管理违法行为不予处理问题,办法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移送的案件,不得以应急管理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第十七条);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案件前,管理相对人或者涉嫌犯罪人存在应急管理违法行为,依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接受移送部门不予接受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重新研究处置措施(第十五条)。

5.关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常见罪名。一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和2021年版《安全生产法》,增加危险作业罪,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调整为组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二是根据应急管理部门承担的救灾职能,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职责,增加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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