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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22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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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1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制定印发了《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就有关事项进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大力倡导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先后出台了多份文件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特别是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2022年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均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落实举报奖励工作。但是,由于部分文件的出台时间、制定机关不同,对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奖励工作的规定未做到上下一致、前后统一,对举报奖励工作程序也未作出细化规范。

为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建立健全制度规定,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在充分征求地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23条,分别从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职责、奖励范围、奖励原则、奖励告知、内部审核、奖励资金领取、档案管理、保守工作秘密、责任追究等方面做了细化规定,并制定了奖励告知、登记、发放模板,便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使用。

(一)明确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均为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奖励机构。201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了自治区和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奖励工作,但未明确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是否可以受理和奖励安全生产举报。根据2018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2年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及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上级文件规定,明确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安全生产举报并落实奖励,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要求。

(二)建立企业内部吹哨人制度。根据应急管理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规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工贸等重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吹哨人制度,鼓励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三)明确不予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情形。随着各地进一步拓宽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受理的举报案件急剧增多。但在实际工作中,也收到一些与安全生产无关的举报或者同一事项重复向不同层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的情形需要重复核查调查,造成行政资源浪费。因此,在《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分级办理、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规范举报奖励告知、内部审核、领取程序。各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但是,因现行的相关文件中未对奖励告知、奖励审核、资金领取等作出相应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在落实举报人员奖励时不知如何具体实施。为进一步规范举报奖励工作程序,为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和落实奖励资金凭证的合法性,经得起校核和审计特对举报奖励工作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

(五)明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的办理程序。根据《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矿安202147)有关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受理和核查煤矿重大隐患的举报。地方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和核查煤矿重大隐患以外的举报。的规定,明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的办理程序按照《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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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