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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执法决定审理审查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19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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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全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人员准确理解和执行《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执法决定审理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与重要意义

《办法》的修订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新形势、新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举措。

(一)推进依法行政,落实国家关于行政执法改革的顶层设计旨在全面对接国家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公示、记录、法制审核)的部署,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经听证程序的重大决定纳入法制审核范围,确保所有重大执法决定经过合法性把关。

(二)衔接最新法律,规范执法程序紧密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执法决定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进行规范,提升执法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三)立足监管实际,提升执法效能针对应急管理领域执法事项复杂、风险高等特点,通过优化程序、明晰权责、分类管理,构建了一套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执法决定审理审查机制,旨在实现简案快办、难案精办,提升执法质效与公信力。

    二、主要内容与亮点

《办法》以规范程序、强化审核、保障权利、提升效能为主线,进行了系统性完善与升级。

    (一)拓展范围,实现执法监督全覆盖

扩大审查事项:首次明确将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的法制审核与集体决策纳入规范,实现了对应急管理主要执法行为的全面覆盖。

扩充案件类型:将自然灾害类行政强制、涉嫌犯罪需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以及县级部门委托乡镇(街道)等以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均纳入必须进行严格审理审查的范,不留监督盲区。

明确疑难案件标准:对需由案审委审查的新型、疑难、复杂案件进行了列举式定义(如首办案件、多法律关系案件等),增强了可操作性。

    (二)优化程序,构建科学高效新流程

推行审查前置改变过去先告知、后审查的做法,确立了先审理审查、后告知决定的核心程序。在向当事人发出处罚(强制)告知书前,必须完成内部的法制审核和相应层级的审查决定,从源头上保障执法决定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实行繁简分流:简易案件快办对符合条件的简易程序处罚,取消前置审理环节,在授权决定后备案;对紧急行政强制,允许现场实施后24小时内补批,保障处置效率。普通案件规范办理明确普通程序案件的审理时限、延期审批流程(需法制审核机构出具必要性意见),确保程序严谨。重大案件精办明确列出必须提交案审委集体讨论的重大案件类型,包括重大处罚、强制、疑难案件、上级督、涉嫌犯罪移送等确保重大执法决定经集体决,防控风险。

授权分级决定:在确保重大案件集体决策的前提下,合理授权。明确了由案审委、分管负责人、承办机构负责人分级审查决定的案件类型清单,权责对应,提升决策效率。

    (三)完善制度,注入执法为民新内涵

强化权利保障:严格落实自治区规定,明确了罚款达到一定数额(如公民五百元、法人或其他组织二万元)时,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申请权,并要求听证笔录作为案审委决策重要依据,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

彰显执法温度: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等柔性执法条款,体现了过罚相当、教育引导的原则。

严守移送底线: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要求对涉嫌犯罪案件必须在审查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移送司法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

健全监督体系:优化案审委组成,机关纪委或承担监督职能的机构派员列席会议,履行独立监督职责,保障监督权与决策权在制度框架内有效运行。同时细化了回避制度。

    三、制度设计与关键要点

《办法》构建了法制审核为基、分级审批为径、集体决策为要的闭环管理体系。

(一)起点(入口)所有普通程序案件及重大简易程序案件,均由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前置的合法性、规范性全面审理。

(二)路径(分流)。根据案件性质与影响程度,依照《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划定的清单进行分流,分别按程序提交案审委集体讨论、报分管负责人审查或由承办机构负责人决定。

(三)终点(出口)形成决定后,严格履行告知、送达、执行、公开(或移送、备案)等后续程序,确保执法决定形成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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