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为便于全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人员准确理解和执行《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执法决定审理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办法》的修订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新形势、新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举措。
(一)推进依法行政,落实国家关于行政执法改革的顶层设计。旨在全面对接国家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公示、记录、法制审核)的部署,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经听证程序的重大决定纳入法制审核范围,确保所有重大执法决定经过合法性把关。
(二)衔接最新法律,规范执法程序。紧密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执法决定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进行规范,提升执法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三)立足监管实际,提升执法效能。针对应急管理领域执法事项复杂、风险高等特点,通过优化程序、明晰权责、分类管理,构建了一套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执法决定审理审查机制,旨在实现“简案快办、难案精办”,提升执法质效与公信力。
《办法》以“规范程序、强化审核、保障权利、提升效能”为主线,进行了系统性完善与升级。
扩大审查事项:首次明确将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的法制审核与集体决策纳入规范,实现了对应急管理主要执法行为的全面覆盖。
扩充案件类型:将自然灾害类行政强制、涉嫌犯罪需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以及县级部门委托乡镇(街道)等以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均纳入必须进行严格审理审查的范围,不留监督盲区。
明确疑难案件标准:对需由案审委审查的“新型、疑难、复杂案件”进行了列举式定义(如首办案件、多法律关系案件等),增强了可操作性。
推行“审查前置”:改变过去“先告知、后审查”的做法,确立了“先审理审查、后告知决定”的核心程序。在向当事人发出处罚(强制)告知书前,必须完成内部的法制审核和相应层级的审查决定,从源头上保障执法决定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实行“繁简分流”:简易案件快办,对符合条件的简易程序处罚,取消前置审理环节,在授权决定后备案;对紧急行政强制,允许现场实施后24小时内补批,保障处置效率。普通案件规范办理,明确普通程序案件的审理时限、延期审批流程(需法制审核机构出具必要性意见),确保程序严谨。重大案件精办,明确列出必须提交案审委集体讨论的重大案件类型,包括重大处罚、强制、疑难案件、上级督办件、涉嫌犯罪移送等,确保重大执法决定经集体决策,防控风险。
授权分级决定:在确保重大案件集体决策的前提下,合理授权。明确了由案审委、分管负责人、承办机构负责人分级审查决定的案件类型清单,权责对应,提升决策效率。
强化权利保障:严格落实自治区规定,明确了罚款达到一定数额(如公民五百元、法人或其他组织二万元)时,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申请权,并要求听证笔录作为案审委决策重要依据,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
彰显执法温度: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等柔性执法条款,体现了过罚相当、教育引导的原则。
严守移送底线: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要求对涉嫌犯罪案件必须在审查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移送司法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
健全监督体系:优化案审委组成,机关纪委或承担监督职能的机构派员列席会议,履行独立监督职责,保障监督权与决策权在制度框架内有效运行。同时细化了回避制度。
《办法》构建了“法制审核为基、分级审批为径、集体决策为要”的闭环管理体系。
(一)起点(入口)。所有普通程序案件及重大简易程序案件,均由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前置的合法性、规范性全面审理。
(二)路径(分流)。根据案件性质与影响程度,依照《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划定的清单进行分流,分别按程序提交案审委集体讨论、报分管负责人审查或由承办机构负责人决定。
(三)终点(出口)。形成决定后,严格履行告知、送达、执行、公开(或移送、备案)等后续程序,确保执法决定形成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