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局、工商局、安监局、公安局、供销社,各地、州、市农业局、工商局、安监局、公安局、供销社:
农药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农业生产资料,绝大部分是有毒物质,属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的特定物品。近两年,农业厅连续在全区推行了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有7个地州(市)的110多家农药经销店实行了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现根据《2016年全区危爆物品安全管控工作方案》及《2016年全区危爆物品安全管控工作方案》任务分解要求,结合我区维护社会稳定需要,将对剧毒(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许可和销售备案制度,以进一步加强对剧毒(高毒)农药管理,确保社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将具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自愿申报、严格标准、程序公开、公正遴选”的原则,以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确定定点门店,实行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许可和销售备案管理,建立剧毒(高毒)农药可追溯体系,实现从生产、流通到使用的全程监管,构建剧毒(高毒)农药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剧毒(高毒)农药专柜销售、实名购买、电子档案、科学指导等定点经营管理措施,基本杜绝非法农药产品的流通,实现剧毒(高毒)农药能控制、可追溯,大幅降低各类农药安全事故(事件)隐患。
(一)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门店须达到“六个一”的标准
1.一块牌子:统一制作悬挂“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门店”铭牌;
2.一套追溯体系:设立剧毒(高毒)农药销售专柜,建立剧毒(高毒)农药经营台账,纳入全区危爆物品治安管控平台,利用电子等经营台账,实现全流程管控的一系列可追溯体系;
3.一套管理制度:张贴公布有关剧毒(高毒)农药经营管理规定、禁限用农药名录、经营管理制度等;
4.一份承诺书:向当地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诚信守法经营、规范台帐管理、追溯体系建设的承诺书,并在店内张贴公示;
5.一位“明白人”:具有一位经过当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培训的持证经销人员,熟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农药基础知识、安全使用等相关知识;
6.一个监督牌:统一制作悬挂监督牌,分别注明监管者、经营者的姓名和联系电话,接受消费者监督。
(二)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信誉度好的农药经营单位;
2.具有1名以上与经营剧毒(高毒)农药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植保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经过上岗前植保及农药知识培训。
3.具有与经营剧毒(高毒)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包括剧毒(高毒)农药经营专柜、安全防护措施;
4.具有与经营剧毒(高毒)农药相适应的规章管理制度,包括经营承诺制、经营人员行为规范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等;
5.具有与存放剧毒(高毒)农药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包括库房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等。
(三)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统一实行六项管理制度
一是经营许可制度。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需要向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剧毒(高毒)经营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剧毒(高毒)农药营业许可后方可经营剧毒(高毒)农药。逢营业执照年检时,需提前一 个月到当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否则,取消其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资格。
二是购进备案制度。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购进剧毒(高毒)农药,要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审,销售完毕后及时向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核销。农药经营单位报送农药产品备案资料,复印件要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报送的产品信息资料主要应包含以下内容:剧毒(高毒)产品备案表、农药“三证”复印件和经批准农药标签样张或说明书复印件等。
三是经营专柜制度。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在经营门店必须设立剧毒(高毒)农药销售专柜,实行专柜摆放、封闭存放、明示标志、专人管理。
四是销售台账制度。剧毒(高毒)农药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统一要求,全面建立销售台账,对剧毒(高毒)农药产品的来源、购买者身份、购买数量、购买时间、购买用途、联系方式等进行详细登记。
五是购买实名制度。购买剧毒(高毒)农药人员,须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和所在地村委会(或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种植证明,根据需要限量购买。
六是公开承诺制度。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必须公开承诺严格执行“五项制度”,与当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签订承诺书,并固定悬挂于店面醒目位置,接受农业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重点工作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据有关法规,自治区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农药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农药监管职责。自治区各级工商、安监、公安及供销等部门负责协助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当地剧毒(高毒)农药经营市场的规范管理工作。
(二)全面清理农药经营单位资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安监、公安、供销等部门对辖区内农药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拉网式全面清理、登记造册。重点加强农药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零售大户、集散地、乡村流动商贩以及农资公司、供销社仓库为重点的检查,做到县不漏户、店不漏产品,对清查中发现的高毒农药产品进行登记造册,并建议经营者采取退货、折价给定点经营单位等形式尽快处理库存高毒农药,确保3月底前全部按要求处理完毕。现场检查经营资质和范围、经营场地设施、管理制度等,对无照经营和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依法取缔,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网公布并报自治区级备案。要督促农药经营单位建立购销台帐,承诺质量安全,指导农民科学用药。要加强农药经营单位分类监管,对被国家、自治区通报农药质量或标签严重不合格的单位,实行“黑名单”管理。
(三)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销售备案管理。由县级农业部门按照“安全第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对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进行资格审核,颁发《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许可》;安监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农药,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分别标注准许经营剧毒(高毒)农药和危险化学品等内容。于3月底前确定定点经营剧毒(高毒)农药单位,严禁其他企业和个人经营;于4月底前将定点经营名单通报同级公安机关。2016年6月底前全部安装危爆物品治安管控平台终端机,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督查落实。
(四)严格控制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店数量。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利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根据作物布局、行政区划和剧毒(高毒)农药使用需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县选定不超过3个高毒农药经营定点门店,有高毒农药需求的乡镇确定1个定点门店,既满足粮棉油大宗作物病虫害防治的需要,又便于农民购买和监督管理。蔬菜、水果、中草药集中种植的乡镇原则上不建议设置高毒农药经营定点门店(设定为高毒农药禁止使用区),对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数量进行严格控制。取得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的,及时报自治区农药检定所备案,并由自治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铭牌。
(五)加强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人员培训。由于剧毒(高毒)农药的特殊性,它所需要的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要高于一般商品。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牵头做好农药经营人员相关农药法规制度、经营管理和安全合理使用等方面知识的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经营人员的专业素质、知识水平,促进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安全经营的能力和意识,将被动服务转变为主动服务,变物质服务为技术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六)加大农药市场监管力度。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要加强对农药市场的日常监管,坚持“检打联动、打防结合”, 依法对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开展多形式的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切实加大农药产品、标签、广告检查力度。重点抽查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检查农药产品标签标识是否合法规范,查处使用未经审批的违法广告和夸大功效与适用范围的虚假广告的农药产品;对未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擅自从事剧毒(高毒)农药经营活动的,要依法取缔;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剧毒(高毒)农药、无照或超范围经营生产、经营剧毒(高毒)农药,冒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伪造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农业、工商、安监,公安、供销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片包干的责任追究制度,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切实做好剧毒(高毒)农药管理工作。
(二)加强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各地要建立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农业部门牵头,工商、安监、公安、供销等部门参加的剧毒(高毒)农药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辖区内剧毒(高毒)农药管理工作,形成农药市场监管合力,着力构建和谐、稳定、安全的农药市场秩序。
(三)广泛宣传,营造监管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杂志、标语、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法规、剧毒(高毒)农药管理工作进展和成效,曝光违法案件和非法经营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剧毒(高毒)农药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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