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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应急知识(三)

时间: 2016-08-09 17:54 来源: 访问量:
1、突发事件分为四类,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3、《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5、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

6、《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国务院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

8、《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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