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委会印发《自治区地、县领导干部包保(包联)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检查内容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健全推进自治区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督促地、县两级领导干部高位推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自治区矿山安全稳定发展。
《规定》指出,各地(州、市)和县(市、区)的灾害严重煤矿、尾矿库“头顶库”、采深超过800米、单班下井人数超过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按照分级监管原则,由负责日常监管的属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包保(包联)。具体检查频次由各地根据矿山数量、分布等实际情况确定。
《规定》从主要负责人履责、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双重预防机制落实、现场作业管理、监测监控系统作用发挥等方面,明确了领导干部需重点检查包保(包联)生产建设煤矿的8项、金属非金属矿山的9项和尾矿库的8项重点检查事项,并以制式表格的形式对每次检查记录进行规范,有效提高领导干部带头抓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