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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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8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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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能源局,新疆通信管理局、民航新疆管理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公司、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相关企业: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10号)要求,结合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2018年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新安〔2018〕1号)、《2018年自治区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方案》(新安〔2018〕2号)工作部署,为切实做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防范遏制较大事故,有效减少一般事故,自治区安委会定于2018年5月中旬至12月底,在全区开展以隧道施工安全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化施工企业复杂地质条件下隧道施工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努力实现2018年建筑施工以有效防范建筑施工一般事故为重点,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和遏制较大事故的目标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电力工程中跨越、组塔、架线等涉高与近电作业,水利工程中隧洞、基坑、围堰等工程作业,通信工程中涉及强电、有毒气体、高空坠落等工程作业,油气长输管道建设工程,化工行业领域建筑工程,机场航道不停航施工等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要重点治理复杂地质条件下各类隧道工程项目。
    (二)专项治理重点内容。
重点治理施工现场以下8个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1.项目安全组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及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投入资金保障等情况。
    2.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施工管理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3.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方案审核论证审批等情况。
    4.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负责人对相关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针对性及操作性等情况。
    5.隐患排查治理。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及执行、事故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及闭环管理等情况。
    6.现场安全管理。对分包单位带班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洞口及临边防护、人员持证上岗、个人配备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情况。
    7.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组织及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应急演练等情况。
    8.复杂地质条件下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识别和管控。地质风险因素识别及控制方案、安全风险评估、超前地质预报、瓦斯隧道通风及检测、隧道支护及安全步距、高风险工点实时监测及预警、逃生通道设置等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专项治理行动时间为2018年5月中旬至12月底,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已有工作部署和行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
    (二)重点治理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治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三)总结完善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梳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任组长,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一名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经信委、能源局、新疆通信管理局、民航新疆管理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负责全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专项治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组织督查检查或明查暗访。
建筑施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办协调和监督检查相关事宜,及时掌握情况,推动工作落实。
    (二)监督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相关建筑施工工程事故发生规律,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结合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细化监督检查计划和施工现场检查内容。对重点工程项目在重点治理阶段内要实现检查“全覆盖”,不断扩大抽查涵盖的工程项目范围,发挥抽查对各规模类型工程项目的执法震慑作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现场处理、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切实做到“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促进工程建设各方参建主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对专项治理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认真组织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对因专项治理工作不力、走过场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责任追究。特别是要严格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处罚规定,依法采取责令企业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责令注册执业人员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措施。
    (四)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要求,对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工程项目存有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等失信行为的,严格按规定将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实施顶格惩戒。
    (五)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体系,着力提高全员培训、技能培训、重点岗位培训质量和水平。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严把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关。一线员工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督促和指导,推进企业提高安全教育培训质量。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治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地、县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及时掌握情况,推动工作,做好督促落实等有关工作。
    (二)强化过程督导。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联合督查组不少于两次、各地每季度组织联合督查组不少于一次、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分片区组织督查组不少于一次,对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进行现场督查检查或明查暗访。

    (三)及时总结分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注重工作的阶段性分析总结,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曝光通报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扎实开展。请于5月22日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12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等纸质版与     电子版,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邬  忠

    联系电话:0991-2817232(带传真)


    附件: 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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