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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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全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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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路59号 |
邮 编 |
83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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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立依据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一款“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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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依据 (三定方案) |
1.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党厅字〔2018〕163号) 2.自治区党委编委关于调整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新党编委〔202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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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
1.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7)《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2.行政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以及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评价等机构的规章;(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五条;(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规章;(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章。 3.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作出决定的法律责任条款。 4.行政强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6)《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5.事故调查处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3)《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 6.行政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七十六条;(2)《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以及《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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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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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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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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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第三十五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矿山企业,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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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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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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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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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权进入现场检查,参加有关会议,无偿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矿山安全监督人员进入现场检查,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改正或者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检测机构对矿山作业场所和危险性较大的在用设备、仪器、器材进行抽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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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十九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在所管辖范围内有权进入现 场检查,参加矿山企业召开的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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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业务相近原则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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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县(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严格落实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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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七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以及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评价等机构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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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以及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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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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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第二款“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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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作出决定的法律责任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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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十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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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十三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封闭管理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六)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七)保障食品、饮用水、药品、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十)开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控制和处置污染物;(十一)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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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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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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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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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采取将该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治理资金划入指定账户的措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代为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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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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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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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处理 |
1.《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的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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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以及《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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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及时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并为举报者保密。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者实施报复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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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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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月,除通用法律法规外,执法依据有:法律7件、行政法规21件、地方法规5件、部门规章38件、政府规章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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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制定机关 |
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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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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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20029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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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施行日期:1998年1月1日,2016年第三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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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施行日期:1998年3月1日,2008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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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2021年第三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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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施行日期:2007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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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施行日期:2009年5月1日,2021年第二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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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
施行日期:2018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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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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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务院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批准,原劳动部令第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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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务院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77号,588、698号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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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国务院令第86号,441、588号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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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务院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
国务院令第172号,588号令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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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国务院令第3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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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务院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3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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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务院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国务院令第3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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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务院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国务院令第397号,638号令、653号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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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国务院、中央军委 |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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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国务院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445号,653、666、703号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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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国务院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455号 |
|
12 |
国务院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493号 |
|
13 |
国务院 |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501号,628号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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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国务院 |
森林防火条例 |
国务院令第541号 |
|
15 |
国务院 |
草原防火条例 |
国务院令第542号 |
|
16 |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国务院令第552号 |
|
17 |
国务院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国务院令第577号,709号修正 |
|
18 |
国务院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591号,645号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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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国务院 |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5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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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国务院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国务院令第6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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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国务院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
国务院令第7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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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地方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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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制定机关 |
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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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
施行日期:2008年1月1日,2023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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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施行日期:2008年1月1日,20210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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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 |
施行日期:2010年7月1日 |
|
4 |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自治区消防条例 |
施行日期:2011年6月1日,2022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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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自治区实施《防震减灾法》办法 |
施行日期:2013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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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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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制定机关 |
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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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 |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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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63号令、80号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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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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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63号令修正 |
|
5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42号令、77号令修正 |
|
6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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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正 |
|
8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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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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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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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63号令、77号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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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63号令、80号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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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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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78号令修正 |
|
15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78号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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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正 |
|
17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78号令修正 |
|
18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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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79号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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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79号令修正 |
|
21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79号令修正 |
|
22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63号令、80号令修正 |
|
23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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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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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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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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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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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79号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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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80号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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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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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78号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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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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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80号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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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2号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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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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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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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应急管理部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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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应急管理部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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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政府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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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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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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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2号,216号令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