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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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王克军处罚决定文号:(新疆)应急罚〔2025〕15号

发布时间:2025-01-27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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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文号

(新疆)应急罚〔202515

处罚名称

徐州矿务(集团)新疆天山矿业有限公司“10·4”机电事故责任人张其云等7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案

处罚类别

暂停安全生产有关资格

违法事实

徐州矿务(集团)新疆天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王克军,未正确履行职责,技术管理不严不细,未及时纠正《钻机硐室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存在的违规设计使用掘锚一体机施工“异型巷道”,缺少机载锚杆支护盲区的施工工艺、支护方式,未根据施工现场实际及时修改完善安全技术措施等问题,导致生产事故发生。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处罚结果

对事故责任人王克军给予暂停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1个月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克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完成日期

2025121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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