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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时间: 2026-09-11 20:46 来源: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处 访问量: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的通知》(矿安〔202679号),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研究起草了《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1010日前将有关意见传真至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联系人:何兴华0991-5093255  0991-5093254(传真)

附件: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69月11日     


附件

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的通知》矿安〔202679,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煤矿以外自治区所有合法生产煤矿新建、改建、扩建煤矿联合试运转期间参照执行停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具备复工复产条件,并书面做出复产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三级及以上标准化等级的承诺,可先行申请复产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停产煤矿恢复生产后30个工作日内未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或经定级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煤矿,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标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以下简称评分方法》)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所应达到的要求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办法执行。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实行分级定级。

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煤矿,由自治区应急管理组织初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定级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由地(州、市)应急管理组织初审,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定级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由县(市、区)应急管理组织初审,地(州、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定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煤矿收取任何费用。

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的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定级部门)可委托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初审的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初审部门)组织对申报和三级标准化煤矿进行定级现场检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初审和定级现场检查可合并开展。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煤矿定级工作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煤矿定级工作办法〉的通知》矿安202617执行。

第二章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煤矿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聚焦重大灾害防治,不断规范、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煤矿要制定安全管理纲领性文件,明确年度安全目标及任务,对目标考核奖惩等内容作出规定,并严格考核兑现。设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满足实际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加强全员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使全体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目标、任务,落实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和现场作业标准。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和评估结果应用机制,组织开展年度辨识评估和专项辨识评估宣贯工作,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煤矿要加强重大灾害防治,井工煤矿针对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煤尘,露天煤矿针对边坡等重大灾害及风险,常态化制度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坚持重大灾害源头治理、超前治理、区域治理、系统治理、工程治理。依据矿井中长期采掘规划、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和矿井灾害严重程度编制相应的灾害治理中长期规划,明确灾害治理模式、治理方案、工程开竣工时间,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井工煤矿要设定通风、地质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调度应急和三堂一舍等专业的工作指标及管理标准露天煤矿要设定钻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防治水、调度应急和三堂一舍等专业的工作指标及管理标准,规范生产技术、设备设施、工程质量、现场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煤矿每季度应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查自评,每年开展1次全面、客观的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并加以落实,确保动态达标,持续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煤矿上级公司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定所属煤矿年度创建目标,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定期组织现场检查,严格考核兑现。

第十自治区所有正常生产煤矿必须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鼓励煤矿持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达标等级,积极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煤矿

第三章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

第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报、初审、定级、公示、审查、公告的程序进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煤矿申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级,不包括问题隐患整改时间。

煤矿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完成自评申报、初审、定级、公示、审查、公告等各环节工作。未按规定的程序和信息化方式开展定级等工作的,不予公告确认。

(一)自评申报。煤矿对照《评分方法》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报表,依据拟申报的等级向初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初审部门收到煤矿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资料审核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现场检查经初审合格后,将初审结果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定级部门。

(三)定级。定级部门收到初审部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资料审核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级现场检查

申报一级、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经现场检查,未达到申报等级的,退回初审部门据实认定相应等级,达不到三级的不予认定。

(四)公示。定级现场检查合格的煤矿,由初审部门监督检查隐患整改合格后将整改情况报送定级部门定级部门在本部门或本级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五)审查。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应当于公示期满后履行本部门审查程序对审查不合格的煤矿,定级部门应书面通知初审部门和煤矿,并说明理由待整改到位后重新申报

(六)公告。经审查合格的煤矿,定级部门应确认其等级并在本部门或本级政府网站公告

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应取消其申报资格,认定其不达标煤矿整改完成后需重新申报,且1年内不得申报二级以上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有效期3年。煤矿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本《实施细则》规定重新定级。

第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人员管理、工作质量控制和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检查专家人数满足各专业检查需要,原则上露天煤矿不少于5名专家井工煤矿不少于7名专家,并涵盖采矿、地质、机电、通防(井工)、安全管理等矿山主体专业。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工作认真,责任心强,作风扎实;

(二)具有中级(含)以上矿山主体专业技术职称;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煤矿现场检查工作;

)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求及标准;

具有5年以上煤矿相关专业技术或煤矿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

)无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与被检查煤矿没有利害关系,符合回避相关规定

第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评分方法》进行现场检查,并详细、准确记录检查情况。现场检查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听取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汇报,了解煤矿生产布局、智能化建设和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基本情况。与检查煤矿签订矿长承诺书,要求其承诺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现场检查人员签订承诺书,承诺对标打分,详实记录,确保检查结论真实、准确

(二)根据煤矿基本情况,确定各专业检查的地点和路线,并记录在案;

(三)携带必要的检测设备开展煤矿井(坑)上、下实地检查和资料查阅工作,应当入井(坑)检查的专业,不得以查阅资料等方式替代;

(四)现场检查过程中,要强化证据意识,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拍照留痕固定证据,保留原始图纸、资料等。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直接判定为不达标

(五)召开检查组内部会议,各专业汇报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及评分结果,汇总计算总得分;

(六)向煤矿通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检查结果及存在问题隐患,煤矿企业严格按照“五定”要求限期落实整改到位,由初审部门监督检查隐患整改合格后,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定级部门,定级部门根据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核。

第十现场检查时,井工煤矿应全覆盖检查采煤工作面随机抽取检查的掘进工作面个数不少于矿掘进工作面总数的50%,且覆盖煤矿所有类型巷道(煤巷、半煤岩巷、岩巷)和所有掘进工艺露天煤矿全覆盖检查钻孔、爆破、剥离、采煤、运输、排土等主要工艺和生产环节,采()、排土工作面检查个数不少于工作面总数的30%

第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煤矿作出符合一级等级要求的承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在3年期满时直接办理延期:

3年期限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的情况

3年期限内,井下“零突出”“零透水”“零冲击地压事故”

井工煤矿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生产模式(冲击地压矿井和开采保护层的矿井除外)

(四)煤矿达到中级及以上智能化等级,并常态化运行达到“良好”以上等级

第十申请直接延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一级煤矿,应在3年期满前3个月通过信息系统自评申报。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审核,并征求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和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审核合格后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申请直接延期。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煤矿不执行直接延期规定

二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煤矿在有效期内可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在全国性或区域性调整、实施减量化生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减量化生产煤矿范围;

(二)在地方政府采取区域政策性停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确需停产的,优先组织恢复生产;

(三)煤矿申请生产能力核增时,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核增幅度、间隔时间、审查确认、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等方面享受相应激励政策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煤矿的灾害程度、安全状况等因素,科学分类,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煤矿划分为安全保障程度A类或B适当依法依规降低执法检查频次

)地方政府可不安排驻矿人员实施驻矿监管;

非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原因,煤矿连续停产超过30天,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优先复产验收;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原则上不进行现场核查;优先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批;

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等部门按照《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要求,落实各项激励政策。

第四章监督管理

二十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检查时,应当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煤矿全体职工群众的监督

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检查组和专家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做到廉洁自律。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不准收受和索取被检查煤矿的任何报酬、礼品礼金消费卡、土特产

不准在检查工作过程中与被检查煤矿开展项目洽谈、产品推销、争取赞助等与检查工作无关的活动;

不准在检查期间违规接受被检查煤矿超标准食宿接待,并按标准缴纳餐费、交通费,检查期间一律不得饮酒;

不准在检查过程中接受被检查煤矿安排的旅游观光活动;

不准擅自降低、曲解标准,影响其他专家客观公正开展工作

(六)不准泄露被检查煤矿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二十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应实现动态达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内容,与执法检查计划合并开展。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应加强标准化日常管理,做到持续动态达标。煤矿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自查,煤矿上级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检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照评分方法》,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情况进行抽查。在3年有效期内,一级标准化达标煤矿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至少组织开展1次抽查;二级、三级标准化达标煤矿由地(州、市)应急管理局或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至少组织开展2次抽查。对不具备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水平的煤矿,应降低或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各级煤矿监管监察部门日常检查查处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自查处之日起上溯6个月,查处重大事故隐患数量超过煤矿自查上报数量的应降低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原等级为三级,则为撤销);对停产超过6个月的煤矿撤销其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待复产时重新申报定级。

)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原定级部门依据事故原因及调查处理情况组织开展现场复核对达到现等级要求的煤矿保留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对达不到现等级要求的煤矿降低或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煤矿自发生事故之日起,撤销其等级

(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应及时将动态抽查不达标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查处、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函告相应的定级部门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煤矿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核实后呈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予以降低或撤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煤矿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核实后予以降低或撤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煤矿由地(州、市)应急管理局核实后予以撤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相应的定级部门应及时将降低或撤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信息在本部门或本级政府网站公告,同时更新信息系统相关信息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每年通报一次全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降级和撤销等情况,将相关情况通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局银行、金融监管、证券监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等部门,落实各项激励政策。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的煤矿,其等级和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2026XXX日起施行,2022812日印发的《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细则(试行)》(新应急规20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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