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用事故教训推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间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1—5093213(传真)
电子邮箱:wycm020@yjgl.xinjiang.gov.cn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
警示教育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重要指示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推动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压紧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下事故警示教育,适用本办法:
(一)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
(二)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农业机械等其他行业领域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
(三)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 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分级分类、注重实效的原则,常态化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
第四条 事故警示教育原则上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分级组织召开,具体工作可以指定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承办。对伤亡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可以提级组织召开。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
(三)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
(四)其他情形需要召开的,视具体情况另作安排。
第五条 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并可以邀请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以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派人参加。
第六条 事故警示教育可采取事故现场会议等形式开展。事故相关单位同行业领域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派人参加。一般情况下,参加事故警示教育人员范围具体如下:
(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的事故警示教育: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相关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相关负责人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二)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的事故警示教育:地(州、市)党委、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相关负责人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三)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召开的事故警示教育: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四)组织行政辖区内的企业参会:主要包括发生事故的企业同行业及相关行业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矿长等,分管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副总经理、副厂长、副矿长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七条 事故警示教育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分析事故初步原因和暴露问题;
(二)通过图片、录像、动漫或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复盘事故发生经过,也可以视情形通过参观事故现场、邀请相关人员现身说法等方式,增强警示教育效果;
(三)通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已采取的强制措施等;
(四)事故单位作深刻检查,深入剖析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汲取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五)事故发生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本部门的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等工作作深刻剖析,提出防范同类事故的有效措施;
(六)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结合《自治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就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督促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职责作表态发言;
(七)其他需要安排的事项。
第八条 相关行业(领域)主管、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应当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和同类生产经营单位将事故教训纳入本单位全员安全培训重要内容,开展事故反思活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并及时查找制度、技术和管理漏洞,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九条 事故警示教育结束后10日内,负责组织召开事故警示教育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将警示教育有关情况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报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编制重特大事故案例,制作重特大事故警示教育片,并指导地(州、市)安委会办公室编制、制作其他典型案例和警示教育片,为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提供素材。
第十一条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各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巡查、督查、考核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内容。
第十二条 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不能代替事故挂牌督办、警示、约谈等。
第十三条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各地(州、市)事故警示教育开展情况的指导、督办。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