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办法
(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做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明晰挂牌督办及整改治理责任,规范挂牌督办程序,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办法(试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间,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联 系 人:郭 翔
联系电话:0991—5093192(兼传真)
政务邮箱:wycm036@yjgl.xinjiang.gov.cn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4年8月2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进一步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强化治理过程监督管理,规范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行为,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彻底整改治理,有效防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释义】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且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规范执行。
第三条 【挂牌督办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治理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市(区)、各行业(领域)内符合“挂牌督办条件”的安全风险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挂牌督办、督促整改,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挂牌督办程序】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汇总收集、研判分析、挂牌实施、验收复核、销号闭环等程序办理。
第五条 【挂牌督办条件】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重大事故隐患,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一)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及国务院相关部委发现的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自治区在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督查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跨区域、跨行业,需两个以上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互协调、共同负责监管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已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但久拖未治或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治理不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挂牌督办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按照汇总收集、研判分析、挂牌实施的程序办理。
(一)汇总收集。自治区安委办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收集工作。信息收集渠道以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为主,各地、州、市安委会报送为补充。各地、州、市安委会和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摸排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即时报送。
(二)研判分析。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分析,结合国务院、自治区督导检查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对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条件的进行登记汇总,提出挂牌督办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
(三)挂牌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向有关地、州、市和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挂牌督办文件。
第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内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故隐患的名称;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内容;
(三)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
(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及要求;
(五)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时限;
(六)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
(七)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监管责任单位及跟踪督办联系人。
第八条 【隐患治理责任主体】重大事故隐患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该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由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自治区有关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管理隐患治理工作。无归属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地(州、市)人民政府为隐患治理责任主体,自治区相关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管理隐患治理工作。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隐患治理责任主体存在争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授权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要求】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自治区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切实保障隐患治理资金投入,加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防控力度,治理情况要及时向隐患治理监管责任单位报告,按期整改消除存在的隐患问题。隐患治理监管责任单位要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日常监督、检查,跟踪掌握隐患治理情况,协调解决治理责任主体依靠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并将每次检查、督促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验收销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销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责任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有关专家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监管责任单位;
(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监管责任单位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出具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整改完成的复核报告,符合销号条件的,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申请;
(三)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收到销号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审查验收不合格的,由现场审查验收组反馈验收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并继续挂牌督办;审查验收合格的,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出具书面销号意见,并及时将销号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每半年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总体情况。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原则上不予延期,因无法预见或抗拒的原因不能在规定限期内整改完毕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延期:
(一)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监管责任单位复核确需延期的,在治理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
(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是否符合延期条件、整改时限是否符合实际进行审核,负责延期申请审核部门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出具书面意见;
(三)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书面审核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符合延期申请的,书面出具同意延期意见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继续予以挂牌督办。
第十二条 【问责约束机制】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采取以下问责约束措施:
(一)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隐患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隐患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整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求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整改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己经采取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场所、设备、措施的,经验收合格,隐患单位可以恢复生产经营和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继续停产、停业整顿。
(四)重大事故隐患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五)隐患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整改,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取消其标准化评级。
(六)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虚假整改、纸面整改、整改质效不高或因整改不到位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采取警示、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
(七)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取消安全生产评先资格;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重点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需协调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属地人民政府已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不重复挂牌督办。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